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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黄浦区志 >> 第一编地理·建制 >> 第四章租界 >>


附录

       

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宫慕久与巴富尔先后酌议,并已公布的各条汇总成文本。此文本,英方用了“Regulatons”,并以此作为标题,再在前面加上“地皮”、“租地’等字样。以后,习称《上海土地章程》。附原文:

钦命江南分巡苏松太兵备道监督海关官

兹将查照条约先后会同酌议各条,业由本道分别出示,悬挂新关。特抄送一本,请贵管事官查照译出,通知杨泾浜以北各租户遵照可也。此布。

即候

日喜

钦命江南分巡苏松太兵备道监督海关官

为查照条约再行晓谕事。道光二十二年奏奉上谕:允准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日通商。各国商人等携眷居住,其租赁基地,建盖房屋,必须各就地方民情,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定议,以图永久相安等因。兹就上海民情地势,前议杨泾浜以北李家厂以南地基,租给英商建房居住。所宜遵行者,酌议数条,开列于后。

钦命驻劄上海管理英国事务管事官巴

兹准

贵道来字并抄送查照条约,先后会同酌议各条一本,均已阅悉。必使本国民人制妥平安,自应由本管事官译出,通知杨泾浜以北各租户遵照,并将英字一本送上备案。此覆,即候

日喜

查照条约,就上海地势民情,前经议定杨泾浜以北李家厂以南地基,租给英商建房居住。兹将所宜遵行者,由本道会同贵管事官酌议数条,开列于后。

计开

一、商人租赁基地,必须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定界,注明步数、亩数、竖立石柱。如有路径,应靠篱笆竖立,免致妨碍行走,并在石柱上刻明外有若干尺为界,华民报明本道暨上海厅县衙门,以凭详明。

大宪商人报明领事官存案,并将认租出租各契,写立合同,呈验用印,分别发给收执,以昭信守而杜侵占。

一、杨泾浜以北,原有沿浦大路,系粮船牵道,后因坍没,未及修理,现既出租,应行由各租户将该路修补,以便往来。其路总以粤海官尺二丈五尺宽为难,不惟免致行人拥挤,并可防潮水冲激房屋,其既修之后,任凭催船员役及正经商人行走,不难无业游民在此窥探。除商人剥船脚船外,不准各色小船停泊商人本面码头,致启争端,仍由海关巡船随时稽查,其码头之上,准该商设立门栏,以资启闭。

一、商人租定基地内,前议留出浦大路四条,自东至西,公同行走,一在新关之北,一在打绳旧路,一在四分地之南,一在建馆地之南。又原先宁波栈房,西至留南北路一条。除打绳路旧有关尺二丈五尺外,其余总以量地官尺二丈宽为准。不推往来开阔,并可预防火灾。其出浦之处,在滩地公修码头,各与本路相等,以便上下。其新关之南桂花浜及怡生码头之北,俟租定后仍须酌留宽路两条,此外如有应行另开新路之处,亦须会同妥议。其租定路基,业由商人先行给价者,如有损坏,应由比邻租户修补,嗣后再由领事官派令各租户公议均摊。

一、商人现租基地内旧有官路,兹因行走人多,恐有争竞,议于浦江以西,小河之上,北自军工厂旁冰厂之南官路起,南至杨泾浜河边厉坛西首止。另开二丈宽直路一条,公众行走,但必须租定地面,将路修好,会同勘明何路应改,再行示谕。不得于新路未修之前,拦阻行人,其军工厂之南,东至头坝渡口码头,旧有官路一条,亦应开二丈宽,以便行走。

一、商人租定基地内,旧有华民坟墓,租户等不得践踏毁坏,遇有应行修理之处,听凭华民通知租户,自行修理。其祭扫之期,以清明节前七后八共十五日,夏至一日,七月十五前后共五日,十月初一前后共五日,冬至前后共五日为准。各租户不得拦阻,致拂人情。祭扫之人,不得砍伐树株,亦不得在离坟远处挖土添坟。其基地内共有坟墓几冢,系何姓氏,均须注明数目,嗣后不得再行添葬。如有华民坟主自愿迁葬者,听从其便。

一、商人租赁基地,有先后不同,其议定价值后,必须知会比邻租户,眼同委员地保等及领事官属员,公立界址,以免混淆错误。

一、商人租赁基地,有对押对租者,有重押轻租者,未能划一,自应照年租减钱一千,增重押租十千,除按数议增外,均以每地一亩,年租一千五百为准。

一、华民支取年租,各议租商人,应将现租零数先行按日结算,并押租一并交清后,另立认租出租各契用印,分别发给收执。再将年租一律改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将次年年租由租户全行支结。其支取之时,先期十日,由海关照会领事官,传知各租户。至期照数交存官银号,由官银号发给租户收票,再凭各业户租摺如数支给,注明摺内,以备查考,而杜冒混。如租户过期不交,由领事官照本国欠租之例办理。

一、商人租地建房之后,只准商人禀报不租退还押租,不准原主任意退租,更不准再议加添租价。商人如有将自租基地不愿居住,全行转租别家,或将本面基地分租与人者,除新盖房屋,或租或卖,及垫填等工费自行议价外,其基地租价,只可照原数转租,不得格外加增,以免租贩取利,致令华民藉口。均应报明领事官照会地方官会同存案。

一、商人租地之后,建房居住,自己眷属,屯贮正经货物,造礼拜堂、医人院、周急院、学房、会馆各项,并可养花种树,作戏玩处所。惟不得屯贮违禁货物,不得非年非节点放枪炮,更不得打弹射箭,妄作危险伤人等事,惊吓居民。

一、商人葬地界内,遇有已故之人,任听照本国葬礼抬理,华民不得拦阻,并不得毁坏坟墓。

一、商人租地,并在界内租房,自杨泾浜以北,应行公众修补桥梁,修除街道,添点路灯,添置水龙,种树护路,开沟放水,雇募更夫,其各项费用,由各租户呈请领事官,劝令会集,公同商捐,所有更夫雇价,由商人与民人公平定议,仍将更夫姓名,由地保小甲报明地方官查考,其搘更条规,会同酌议,并设立更头,以专责成。如有在此界内赌博酗酒,匪徒滋事,扰害商人者,由领事官照会地方官照例办理,以示惩儆。如有新设栅栏,必须会同,按地酌定,俟设立后,再将关闭时刻出示晓谕,并由领事宜用英字示知,务其彼此两便。

一、新关南首房屋地基价值,比北首较贵,究竟应该多少,须仿照估价纳税章程,由地方官会同管事官派公正华英商人四五名,将房价地租迁费垫工各项秉公估计,以昭平允。

一、别国之人,如有在议定杨泾浜以北,租给英商界内要租地建房,或租屋居住,存贮货物,宜先向英国管事官说明能否议让,以免歧异。

一、现在英商来者比前较多,尚有未曾租定地基之人,自应在界内会同设法陆续添租地基,建房居住。该处本地居民,不得自相议租,亦不得再行建房招租华商。嗣后英商租地,应行酌定亩数,每家不得过十亩以外,免致先到者地方宽大,后来者地方窄小。如租定后并不建造可以居住贮货房屋者,即系违背条约,应由地方官会同管事官查明,将其地基拨给别家租赁。

一、杨泾浜以北界内,准各租户公建市房一处,以便华民挑运日用物件,在此市卖。其坐落处所及办理各法,必须由地方官会同管事官定议,商人不得私自建造,亦不得建房转给华民租用。将来如各租户欲设埠头、夫头,宜请管事官会同地方官公议规条,在北黄浦界内招设。

一、如有人在议定界内开设零用饮食等物铺房,及租给西洋各国之人暂行寄寓者,均应由管事官先给执照,始准开设,以备查考,倘有不遵,或滋生事端,即行禁止。

一、前议界内不得搭盖易烧房屋,如草棚、竹屋、板房等,不得收藏危险可以伤人货物,如火药、硝磺及多存火酒等,不得占塞公路,如造房搭架、檐头突出、长堆货物等,并不得令人不便,如堆积污秽,沟渠流出路上,无故吵闹喧嚷等,皆系为出保房屋货财,永图众商平安也。如火药、硝磺、火酒等物运到上海,必须会同在界内距住房栈房较远之处公议一地,以备存贮而防疏失。

一、租地建房及出租房屋,或租房寓住并存贮货物各户,应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将本年租地若干亩,建房若干间,租给何等人,具报管事官照会地方官存案备查。如有分租转租房屋换租地基之事,亦应随时报明备案。

一、宽路码头,新设栅栏,原出价值,续修费用,皆由先到附近各租户垫办,将来有续到之人,及现在尚未摊钱之租户,仍应按数摊补,以便公同行走,免致争竞。其摊补数目多寡,由各垫主清管事官派公正商人三名酌议,如再有不敷,垫主亦可公议按上下货物抽分归补,均俟报明管事官核定后遵照办理,其银钱收存,支用帐目,皆由垫主经营。

一、别国人在前议定杨泾浜以北,租给某商界内租地建房,租屋居住,租栈贮货,或暂行借住,均应与英人一体遵照各条,以永和好。

一、凡有查照条约新议各事宜,将来如有应行更正,另须商议,或意思不明,以及须用新立字样,均应随时会同酌定,如众商有公议之事,侯禀明管事官会同地方官酌议后,再行遵办。

一、嗣后凡有英国管事官查出违背前定各条,或有商人等告出,或由地方官照会管事官,均由管事官查明如何违背,应否处办,即照违背条约章程一体惩治。

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



上一页:第三节 收回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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