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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三十七编档案 >> 第一章行政管理 >>


第三节 监督指导

       

    1950年,中共长宁区委、区人民政府秘书室建立后,分别对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1956年,开展机关清理积存档案工作。1957年初,全面推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工作。区人委组织3名干部具体辅导区财经、政法、文教卫生等系统的档案立卷。1960年,中共区委、区人委联合档案室成立后,对全区基层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1963年,开展对街道党委、办事处文书处理与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同年12月,区档案馆建立,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全区档案工作。

    1979年,档案工作恢复、整顿。1980年下半年,选择区粮食局与新华路街道为档案工作恢复、整顿的试点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同年底和1981年3月,分别在财贸系统、街道系统召开现场学习会议,交流推广,带动财贸、街道系统档案工作的开展。1986年5月,区档案局成立。同年,在全区90个单位开展1966年以前积存会计档案清理工作。1987年1月8日起,每逢星期四上午开展档案业务咨询活动,解答来访档案干部的疑难问题。1988年,区档案局开展区集管局系统的建档工作,同时进行居委会建档的试点工作。同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深入开展〈档案法〉宣传的通知》,全区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档案法的高潮。

    1988年,区档案局在区属企业单位中开展档案工作升级活动。1990年,在区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开展档案工作创区级先进单位的活动。1992年起,在区级机关范围内,开展档案工作升级活动,通过活动,实行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同年,开始对改革开放形成的档案工作进行新的探索,并开展对三资企业、土地批租等的建档工作进行指导,开展全区“星火计划”项目档案建档验收工作。全区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通过协作组形式,上下沟通,解决难题,提高档案管理的整体水平。

    1988年11月2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国家档案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到长宁区视察《档案法》贯彻执行情况,档案工作得到联合检查组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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