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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三十七编档案 >> 第一章行政管理 >>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民国34年(1945年)5月,伪上海特别市长宁保甲区总联保办事处设秘书室,管理档案工作。同年12月,国民党上海市第九区区公所设总干事室,管理档案工作,区公所内各股兼管部门文书。

    1949年5月上海解放,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长宁区接管委员会秘书室指派专门干部接管原有档案及管理接管委员会的档案。1950年6月,中共长宁区委秘书室、区人民政府秘书室相继成立,专门管理机关文书档案,并对全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1956年,中共区委、区人民委员会(简称区人委)相继成立档案室,管理机关的文书档案,协助办公室对所属基层单位进行档案业务指导。1960年1月,中共区委、区人委建立联合档案室,管理机关档案和对全区基层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1963年12月,区档案馆成立,隶属中共长宁区委办公室。

    “文化大革命”期间,档案工作遭到破坏。

    1979年,区档案馆恢复,并归区委领导。1986年5月,区档案局成立,列区政府序列。档案管理体制逐渐理顺,全区实行三级管理网络。区档案局负责对区委、区政府档案室和各主管局、街道(镇)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中共区委、区人民政府档案室负责指导所属部、委、办档案工作,各主管局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区属各单位档案室负责指导所属基层单位的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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