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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三十五编卫生 >> 第六章卫生管理


第六章 卫生管理

    抗日战争前,境域内由西区卫生事务所第四分处负责办理预防注射、卫生教育等事宜,对境内的私立医院及私人诊所的经费及人员不予管理。民国35年(1946年),长宁区卫生事务所建立后,虽有医药管理业务,仅限于调查区内医疗机构及医药人员及办理市卫生局交办事项。1950年,长宁区人民政府卫生科成立后,开始对卫生机构有真正的管理职能。

    民国36年9月,上海市卫生局新泾区卫生事务所成立,地址哈密路250号,职能与长宁区卫生事务所相同。1950年8月,改为新泾区人民政府诊疗站。

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二节 人员管理
第三节 药政管理
第四节 公费医疗管理
第五节 社会办医、个体开业管理
第六节 献血工作管理
第七节 经费管理
第八节 医事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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