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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三十四编文化 >> 第六章文化管理 >>


第二节 管理职能

       

区文化局(文化科)是区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政府关于文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法规,结合本区的情况和特点,采取各种措施,管理与发展区域范围内的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的文化生活需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区文化局的工作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的文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的文化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性的文化活动;负责全区文物的征集和管理工作;领导区属文化单位和文化学术团体的工作;管理社会的文化市场组织对国际的文化交流活动等。

根据国家文化工作路线、方针和政策,区文化局制订和组织实施区内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区性文化活动,统一对区属文化单位和文化学术团体的领导,指导街道文化工作,并对社会的文化市场进行管理。

1989年6月15日,区文化局遵照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上海市长宁区社会文化管理所,行使政府对境内社会文化的管理职能:负责执行《上海社会文化管理办法》;负责全区文化市场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政策建议工作;审定全区舞厅和音乐茶座以及乐队的开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个体艺人登记管理工作;管理各公共场所的营业性文艺演出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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