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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三十一编侨务、港澳台事务、外事 >> 第一章侨务、港澳事务


第一章 侨务、港澳事务

    解放初,区内侨务工作由中共长宁区委统战部管理。1956年6月,区人民委员会设立宗教、民族、华侨事务科。1957年,设立港澳事务问事处。“文化大革命”期间,侨务工作停顿。1979年6月,恢复外事侨务办公室。1984年8月,外事、侨务分别独立建制,设侨务办公室和外事办公室。同年12月,宗教民族办公室与华侨事务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一节 侨胞、侨眷、港澳同胞
第二节 安置接待
第三节 落实政策
第四节 引资创汇
第五节 区归国华侨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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