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8年7月21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上海市老年人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并定于1988年10月15日起施行。10月19日(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条例》颁布后上海市第一个敬老日。同年9月15日~10月15日,全区开展贯彻《条例》宣传月活动,中共长宁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率队走访慰问百岁老人、高龄病残老人;去区福利院、街道(镇)敬老院、托老所探望老人。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人民代表视察《条例》的宣传执行情况。华东政法学院组织干部在区内主要地段设立法律咨询站,为老年人提供咨询服务。区老龄委、民政局等部门为百岁老人举办祝寿会。全区各级退管组织组织老人旅游活动达3130人次,街道(镇)组织各类尊老敬老活动近6万人次。嗣后,每年敬老日(重阳节)定为老年人的节日,为全区各级领导和中青年关怀尊敬老年人的行动日。
为切实做好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全区成立老龄工作联席会议和保护老年人权益协调小组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老龄工作有关问题。同时围绕老有所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和维护老年人权益,制订“八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规划建立社区服务、老年教育、文化娱乐3个中心;老年医疗保健、老有所为、维护权益3个网络;实现福利院、托老所、家庭敬老室、孤老与高龄病残老人系列服务;以地段医院为主,居委会卫生站、家庭病床配合,为老有所医提供方便;老年教育与文化、娱乐、体锻、科普活动相结合;宣传《条例》与维护老人合法权益,发扬社会新风相结合。以社区为中心,加强与社区内工厂企业和大专院校等单位联系协作,实行联建共办,双向服务。区、街道(镇)和居委会社区服务的各类老年福利设施,有“尊老社会一条龙”服务,“发工资日一条龙”服务,街道(镇)会同公安派出所、工商所、房管所、环卫所、粮管所、地段医院等为困难老人提供的特殊服务,居委会组织能工巧匠开展便民利民服务等。
为贯彻实施《条例》,区人民政府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协作,负责处理涉老纠纷。区司法局、街道(镇)司法助理员和居委会调解组织相结合调解涉老纠纷。区老龄委会同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各街道(镇)和居委会负责处理法院难受理、公安难处理、调解难解决的“三难”问题。区老年法律咨询服务站、街道(镇)、居委会“维权”小组,负责接待来信来访,为受到侵权的老人伸张正义。1990年10月,全区实施《上海市老年人保护条例》2年中,11个街道(镇)共处理涉老纠纷1301起,主要是家庭住房以及赡养老人问题,少数是邻里纠纷。
1992年9月,召开第五次老年工作积极分子表彰会,表彰老有所为精英奖310人,尊老敬老好儿女金榜奖226人,开拓老年事业先进集体108个。对支持老年事业的古北新区联合发展公司、区直属机关党工委等单位颁发荣誉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