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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二十七编治安、司法 >> 第五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第五节 青少年保护

       

    中共长宁区委、区政府坚持把青少年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区的一级目标管理,提出“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1986年6月,区成立政法、教育、团委、妇联等单位参加的青少年综合治理联席会议。1987年10月,成立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及办公室(简称“青保办”),并建立街道(镇)青保办。1988年4月,建立区、街道(镇)两级社区教育委员会,与区、街道青保委(办)合署办公。全区建立6个工作网络(即家庭系列化教育网络、青少年保护网络、学生课余活动网络、国防教育网络、寒暑假教育网络与社会实践网络)。同年12月,还建立有1134名离退休老同志组成的区关心下一代协会(简称“关协”),有1000余名成员组成区、街道(镇)、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有70余名成员组成家庭系列化教育讲师团,有27名师级以上军队离休老干部组成国防教育队伍,有624名成员组成校外辅导员队伍等5支青保工作队伍。区公安分局率先向学校派出37名干警担任校外辅导员,区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也相继派出人员担任学校校外辅导员。1989年,成立区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家庭教育委员会。区综治办把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治安承包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在全区推行。至1992年底,全区政法系统派出校外辅导员144人,对全区中小学生、中专技校学生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进行广泛教育。把社会闲散青少年、残疾青少年、回沪知青子女、缺损家庭(单亲家庭)子女及个体户子女列为重点关心对象,加强指导教育。全区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始终控制在万分之五以内,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率始终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

    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区政法部门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形成教育矫治和社会帮教两方面力量。1984年,区法院在全市率先建立少年案件合议庭。1987年,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建立少年案件联席会议,相继设立少年监所、少年预审组、少年起诉组和少年辩护组,形成以教育、感化、矫治、挽救犯罪少年的司法网络体系。1991年2月,成立长宁区少年案件工作指导组,区少年案件联席会议改为区少年案件工作小组。由区青保办和综治办牵头,区工商、劳动、工会、团委、妇联及地区等部门参加建立少年案件协调小组,形成帮教、安置违法犯罪青少年两个方面的社会力量,并建立例会制度。同年10月,区少年案件工作指导组制订《长宁区关于办理少年案件配套协作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指导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1992年起,区公安、检察、司法分别建立少年案件审理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和保护未成年人律师事务所,与区法院少年法庭相配套,达到人员配备、组织建制、案件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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