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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二十七编治安、司法 >> 第五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第二节 治安承包责任制

       

    1984年起,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各街道(镇)、各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内容。1989年5月,中共长宁区委办、区府办转发区综治办《关于在全区机关、团体、街道(镇)和企事业单位推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同年6月和12月,分管副区长以区社会治安责任人与11个街道(镇)和17个机关、团体、系统负责人以及40家市属大中型工厂企事业单位主管领导签订治安承包责任书。各街道(镇)分别和736个居(村)委、市属小厂、区属企业签订治安承包责任书。居委会还和居民块、楼、组签约。各工厂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签约,重要岗位责任到人。区属各大口、系统分别和所属部门签约,同时要求所属的中共支部单位与所在地街道(镇)签约,全区253个单位实行双向签约,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武夷路街道办事处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企业单位,层层签订治安承包责任书,形成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区综治办制订《治安承包责任制考核奖励试行办法》,每年进行考核奖励。1990年,签约治安承包责任制达标单位62个,占签约数91.20%。1991年,治安承包责任制达标单位63个,占签约数92.60%。1992年,治安承包责任制达标单位66个,占签约数97.10%。

    1991年,长宁区获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区称号,武夷路街道孙德本、遵义路街道樊志英(女)获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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