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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二十七编治安、司法 >> 第五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第一节 机构

       

    1981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议精神,中共长宁区委决定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为区的重点工作之一,由区委政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方面工作。1985年9月,建立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1987年10月,设立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属各系统、街道(镇)相继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街道(镇)设立办公室。1990年,区委决定由区公安分局选派11名副处级干部到各街道(镇)专职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至1991年,全区各街道(镇)共有专职综合治理干部64人,兼职干部4人。1991年6月,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改为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综治委”),下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简称“综治办”)。同年10月,区综治委增设:民间纠纷综合治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释解教人员教育和外来流动人员管理等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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