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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二十七编治安、司法 >> 第四章司法行政 >>


第一节 机构

       

    1951年3月,区人民政府设立调解科。1952年9月,调解业务并入区人民法院,1953年试行辩护制度。1954年11月,区人民法院设立公证机构,对外办理公证业务。“文化大革命”期间,司法行政业务遭到破坏。1981年9月,区人民政府成立司法科,负责管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公证、律师工作。同年11月,司法科设区法律顾问处,开展法律咨询和刑事辩护。1983年9月,成立区公证处。1984年7月,区司法科改为区司法局。1985年1~2月,区法律顾问处分别改为区律师事务所、区第二律师事务所,1989年3月,又分别更名为新华律师事务所、工商律师事务所。至1992年底,区司法局设办公室、宣教科、调解科、公证处、新华律师事务所、工商律师事务所,共有在编人员7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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