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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二十七编治安、司法 >> 第三章审判 >>


第八节 审判执行

       

    区法院成立之初,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中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均实行审执合一(审判与执行合一),以民事执行为主。在民事案件执行中,以私营企业债务执行案件最多,其次是房屋和婚姻纠纷案件的执行。1952年9月~1955年10月,共办结执行案件1221件。

    1955年10月成立执行小组,实行审执分离,专职办理民事案件的执行事项。1955年11月~1958年底,共办结执行案件3190件。1959年,办理执行案件,实行审执合一,当年办结执行案件488件。之后,执行案件明显减少。“文化大革命”期间,执行工作基本处于停顿。

    区法院恢复后,仍实行审执合一。随着执行案件增加,1982年3月,设立执行组,集中办理执行案件,全年办结民事执行案件120件,经济执行案件13件。1983~1985年,共办结民事执行案件539件,占同期办结各类执行案件总数71.77%。随着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大幅上升,执行案件亦大量增加。1986年,区法院将执行组扩建为执行庭,集中办理刑事、民事、经济执行案件,并制定《执行庭工作细则》,执行工作趋于规范化。全年受理民事执行案件250件(含行政处罚执行2件),经济执行案件52件,刑事执行案件26件。1987年,行政执行案件单独立案。执行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坚持教育疏导与强制执行相结合,以强制措施为保障,将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贯穿于始终,促使大部分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在民事案件执行中,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三费”(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案件,予以优先执行;对老、弱、病、残的当事人,上门办案,就地执行;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以债务案件居多),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变卖财产和扣划存款,扣留、提取劳动收入和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执行措施,予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躲避债务,拒不到庭又不履行义务,或阻挠、妨碍执行的,依法予以训诫、具结悔过、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7~1992年,共办结民事执行案件2421件。1992年办结的492件案件中,强制执行40件,司法拘留3人,执行标的64.72万元,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经济案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主要采取冻结银行帐号,查封、扣押、变卖财产等措施予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集中力量组成执行小组,赴外省市实地执行。1991年8~9月间,执行庭组成9人执行小组,赴东北三省集中执行19件经济案件,执行标的55万余元。执行中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法,通过当地法院的配合与支持,执行结案14件,追回货款38.4万余元。一些暂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单位,亦订出还款计划。1992年,区法院开展为国营大中型企业和区属骨干企业服务活动,加强经济案件执行工作,当年办结经济执行案件341件,比上年增加26%,执行结案标的1315万元,比上年增加近1倍。1987~1992年,共办结经济执行案件1132件。

    行政执行案件以限迁案件居多,执行难度大。在执行中,区法院执行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动迁户工作,促使大多数动迁户自觉搬迁。对少数无理拒不搬迁的,予以强制搬迁,保障区内住宅和市政建设等工程顺利进行。1987~1992年,共办结行政执行案件248件(含非讼行政执行)。

    刑事案件财产部分执行,主要是将案件中的赃物发还被害人或将罚没钱物上缴国库。

    1983~1992年,共办结刑事执行案件1082件。

    1981~1992年,区法院共办结各类执行案件5853件。



上一页:第七节 少年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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