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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庭建立前,审理少年案件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政策,根据案情,适当从轻,区别对待。但审理方式与成年被告人相同。
1984年,区法院根据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的实际情况和巩固“严打”成果,酝酿建立少年刑事案件审判组织。经与政法院校和科研部门共同探讨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规律、原因、趋势及对策的基础上,同年10月,建立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简称“少年庭”)。从审判方法与庭审程序上作了改革与创新,根据党的“教育、感化、挽救”政策和少年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审理中注意启发、疏导,选准感化点,采取近距离,不用高审判台,并允许少年被告人就坐。法庭增设法定代理人席位,争取家长支持配合,法警一般不值庭。审理中把查清犯罪原因、查明犯罪事实与核对证据并重。增加法庭教育程序,由审判员与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从不同角度对少年被告人进行犯罪危害性、犯罪原因及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教育。
1986年8月13日,《中国法制报》在头版重要位置报道长宁区法院设置少年庭的消息。次日,《人民日报》及其海外版相继转发,最高人民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并令区法院派人赴京专题汇报。1987年1月,区审判、检察、公安、司法机关建立配套协作机制。同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在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肯定了长宁区法院少年庭的做法,并指出“这是一个改革,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广”。同年10月,区法院与上海市少年管教所签订业务协作协议,初步形成对少年犯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的协作工作体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订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意见》及《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均吸收长宁区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经验。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区法院院长曹加雄在会上作专题发言,会议对区法院的经验再次作充分肯定。同年7月,区法院将“少年庭”从刑事审判庭中分离出来,建立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并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细则(试行)》,共7章70条。其中不少部分被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所采纳。1985~1988年,共受理各类少年刑事案件35件,其中盗窃案件20件,占总数57.14%;奸淫幼女案件6件,占总数17.14%。
199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全国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区法院副院长丁年保作少年法庭的继续探索发言。经区法院建议,1991年4月成立长宁区少年案件指导组。初步形成司法机关与工、青、妇及教育、劳动等部门互相协作,预防犯罪,巩固帮教,联系落实复学、就业的社会协作工作体系。同年11月,区法院将单一性少年刑事审判庭改为综合性少年法庭,除受理少年犯罪刑事案件外,还受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和涉及少年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199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区法院代表在会上宣读论文,受到与会外国代表的肯定和赞赏。
1989~1992年,共收少年刑事案件100件,其中盗窃案件82件,达收案总数的82%;其次抢劫案件4件,占4%。经回访考察发现重新犯罪率仅为4.80%,绝大多数少年犯得到了教育、改造。刑满后,有些人考上大学,还有些学会修理汽车、冰箱等技术,成为自食其力的青年;也有被评为厂新长征突击手,加入共青团。区法院少年法庭先后立集体二等功2次,集体三等功1次,集体和个人多次获全国及市、区先进称号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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