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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二十七编治安、司法 >> 第三章审判 >>


第六节 行政案件审判

       

    1989年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市高级法院确定长宁区法院为市区唯一试点单位,自8月1日开展试点,区政府将公安、卫生、工商、环保的部分行政执法行为纳入试点受案范围。通过试点,改变过去用民事审判方式、方法审理行政案件的做法,主要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强调被告负举证责任等。1990年,上海市第二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对区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试点予以高度评价,《解放日报》作了专题报道。

    1987~1992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54件,其中限迁案件66件,占总数42.86%;治安案件62件,占总数40.26%;其他行政案件26件,占总数16.88%。审结140件,其中维持行政机关裁决76件,撤销裁决14件,原告撤诉42件,终结、移送等8件。

    1992年,江苏路拓宽工程和内环线高架工程先后在境内开工,动拆迁工作激增,为此,行政庭专门对动迁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组织旁听限迁案件的庭审。同时设立法律咨询宣传站,为拆迁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并将居民对拆迁工作中的意见反馈给拆迁单位,及时帮助行政机关解决有关法律问题,使限迁行政案件明显下降,仅收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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