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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二十七编治安、司法 >> 第三章审判 >>


第五节 经济案件审判

       

    改革开放后,经济交往频繁,纠纷渐增。1980年10月~1984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80件,审结68件,结案诉讼标的179.2万元。审判人员采取“弄清事实,判明是非,分清责任,着重调解”方法,调处各类纠纷,使90%以上案件调解结案;同时深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律宣传,组织企业管理人员旁听典型案件审理,发放宣传资料,接待法律咨询等,以增强企业管理人员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识。

    1985年收案109件,审结78件,结案诉讼标的354万元,收结案均超过前4年的总和。1986~1987年,区法院受理联营纠纷案件9件,对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判处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对具备联营条件的尽量引导继续联营。

    1988年9月,区法院根据中共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决定,发挥经济审判特有的职能作用,为治理整顿提供法律保障。1989~1991年治理整顿期间,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1322件。对违法经营的224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并运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手段判令责任者承担民事责任;对其中严重违反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的12件案件当事人,分别予以追缴非法所得或罚款处罚;对审理中发现有犯罪线索的11件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查处。

    1990年以来,区法院以审理经济纠纷为中心,向前、向后延伸,开展为国营大中型企业及区属骨干企业服务活动。1990~1992年,发函调处债务纠纷246件,为企业追回钱款397万元,通过诉前非讼调解,使企业收回债款415.6万元。1992年5月,区法院审判人员,为债权人上海第十钢铁厂进行诉前调解,系争标的295万元,历时16天,涉及山东省5市12家企业,追回欠款211万元。同年,区法院为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和区属骨干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制定十条措施,并设立由经济庭牵头,告诉申诉庭和执行庭参加从收案到审判、执行的“三快一兼顾”(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审理和执行兼顾)服务体系,深得有关企业称赞,市高级人民法院亦予肯定。当年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599件,诉讼标的3839万余元,其中涉及大中型企业及区属骨干企业242件(诉讼标的2987.25万元),有74%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64%案件结案后即执行完毕。

    1980年10月~1992年底,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2892件,审结2824件,结案诉讼标的1.11亿元。案件类型由单一的购销合同纠纷发展到加工承揽、联营、技术转让、租赁、承包、运输、借款、居间、票据、股票、商标侵权、企业破产等20余种经济纠纷。其中,以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居多,共受理2109件,占受理经济案件总数72.93%,其次是加工承揽案件244件,占受理经济案件总数8.44%。案件当事人涉及28个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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