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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二十七编治安、司法 >> 第三章审判 >>


第四节 民事案件审判

       

    区法院成立时,接受移交的婚姻、房屋、债务、劳资等民事案件1568件。1952年9月~1992年12月,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6798件;审结各类民事案件(含历年存案)38133件,收结案均以离婚案件为首位,案件收结数量总趋势逐渐递增。

    一、婚姻家庭案件

    1.婚姻案件

    旧社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重婚纳妾、童养媳等封建婚姻关系大量存在。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施行后,广大妇女纷纷要求解除不合理的婚姻关系。1952年,西区法庭移交的民事案件中即有婚姻案件498件,同年,又新收386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31.46%。1953年,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处理大批婚姻积案。1952~1953年,审结婚姻案件2138件。由于封建婚姻关系得到解除,婚姻案件一度明显下降,1954~1955年,新收婚姻案件1273件,降到前两年的59.54%,占民事收案总数26%。但反革命分子与普通刑事犯家属提出离婚日见增多。当时对于因错误婚姻观点而提起的离婚案件,采取批评教育方法处理,一般不准许离婚;对重婚、纳妾和犯罪分子家属提起的离婚案件原则上都准许离婚。1956~1957年,离婚案件又有所上升,共收案1414件。1958年后随着民事案件下降,婚姻案件亦略有下降,但“五类分子”(地、富、反、坏、右)家属为避免牵连提出离婚的案件陡增,1958年,新收此类案件171件,占离婚案件的30.30%,为各类离婚案件之最。1958~1965年,共收离婚案件3896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大批干部、群众受迫害,其家属为免受株连,提出离婚的不少。随着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开展,歧视下乡青年和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婚姻纠纷不断发生。1966~1973年,共收离婚案件746件。

    1974~1980年,法院恢复初期,离婚案件尚不多,共收1153件,年均164.72件。1981年1月1日,新《婚姻法》施行,一些人片面理解婚姻自由,草率成婚,轻率离婚,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等长期影响婚姻稳定的不良因素又在蔓延,区法院据新婚姻法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离婚依据,凡感情确已破裂的准予离婚。在审理劳改、劳教人员离婚案件中,纠正以前“左”的做法,严格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1981~1983年,共受理离婚案件1151件,年均383.66件,离婚案件重又上升。

    1984年区域扩大,人口增多,离婚案件明显上升。由1983年的375件一跃为1984年的554件。随着经济活动和社会交际日趋频繁广泛,离婚案件逐年渐增,人们的婚姻观念也不断转变,老年人改变“从一而终”观念,出现了81岁老人的离婚案件。知青回城因境况改变,引起原婚姻解体,出国热中出国者与留守者之离异亦为常见。至1992年,涉外,涉台、港、澳的离婚案件次第出现。1992年1月29日,受理德国西门子有限公司驻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与林某的离婚诉讼,于1993年2月16日调解离婚。1984~1992年收案6983件,年均775.83件,其中,1992年高达1057件。

    2.抚养、扶养、赡养、收养案件

    抚养费纠纷案件50年代较多,由于离婚时子女多数判由女方抚养,而当时妇女参加工作的少,有些女方在农村,经济条件差,故追索抚养费的较多。后来妇女参加工作日益普遍,农村经济条件亦有改善,抚养费纠纷逐渐减少。1954~1965年,共收抚养费纠纷案件864件,年均72件。1966~1973年仅收案40件。1974~1983年,法院恢复后的十年间抚养费案件共收103件。1984年后由于物价上涨,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逐年增多。1984~1992年共收649件,年均72.12件,仅1992年就收101件。

    50年代许多妇女没有参加工作,扶养费纠纷案件比较多,1956~1958年共收案54件。此后妇女大多参加工作,这类案件便很少受理,个别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不能正常工作及其他原因无固定收入者,离婚后需对方给付扶养费。1959~1992年共收案30件。

    赡养费纠纷案件一直很少,1988年以来,由于物价上涨,赡养案件渐趋上升。1974~1992年共收赡养费案件565件。

    收养纠纷案件原告多为年迈的养父母。由于养子女道德观念差,老人不但得不到照顾,甚至被打骂,受虐待;或养子女行为不端,怕受连累;也有养子女干涉老人再婚的,故养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1986~1992年共收此类案件197件。

    二、“为孩子父母学校”

    80年代离婚案件持续上升,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深受其害,得不到家庭温暖和应有抚养教育。1989年8月,为保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创设一个良好家庭环境,区法院、区妇女联合会、区民政局、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区青少年保护办公室和周家桥街道办事处共同创办长宁区“为孩子父母学校”。

    该校学员为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学时一天。由区法院审判员和区教育学院教师任教。学校要求学员,为了孩子,在离婚与不离婚问题上要慎重选择;不管离婚与否,都要切实担负起抚育子女的责任。授课中运用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和教育学等多种科学知识,告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融情、理、法于一体。并由离婚诉讼中参加过学习,现已夫妻和好人员现身说法,离婚诉讼当事人子女及其所在学校老师发言,观看有关家庭伦理道德题材录像。课后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实施调解。庭后进行家庭回访与跟踪调查,被访一对夫妇激动地说:“没有为孩子父母学校,就没有我们家的幸福生活”。

    1991年7月23日成立周家桥街道分校,1992年,又先后成立武夷路、新华路、天山新村街道分校,初步形成二级办校网络。区司法局于1992年参加办校。至1992年,总校先后开办8期,共367对夫妇参加学习。在第8期审理的学员离婚案93件中,调解和好57件,当庭撤诉10件。使一些久拖不决的离婚案件在较短时间里顺利解决,挽救了一批频临破裂家庭,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为孩子父母学校”,创办3年多来,得到社会各界好评,《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中国妇女》等9家报刊与上海电视台、上海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介相继报道或播放。江苏、浙江、山东、云南、新疆、黑龙江等地法院或妇联纷纷派人前来学习。国外新闻媒介也很关注,日本《朝日新闻》、美国《华盛顿邮报》均派记者专程前来采访。1992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全国妇联分别授予“为孩子父母学校”为优秀家长学校和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三、财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纠纷案件

    解放初,境内居民住房拥挤,且私房居多,房屋纠纷较多。房屋纠纷中以欠租为最,由于房客一般系劳动人民,经济困难,加之“顶屋”、转租形成二房东中间盘剥,房客不堪负担。其次是房屋维修和调整租金纠纷,有些房东只图谋利,不顾房客居住安全,疏于修缮。建院初,接受移交房屋纠纷案件503件。1952~1958年,新收房屋纠纷案件3822件,年均546件,占同期民事收案总数的27.07%,仅次于婚姻案件,曾一度成立房屋纠纷案件审判组专事审理。

    1958年,国家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加之建造一批工人新村,房屋纠纷明显下降。1958~1963年,共收房屋纠纷案件731件,年均91件。

    1966~1973年仅收案113件。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后,落实政策发回私房,因私房业主子女长大或经商需要自用,提出收回房屋或增加租金、损坏赔偿等要求,房屋纠纷案件又渐增多。

    1984年后,市政和住宅建设大规模兴起,动拆迁、回迁及占房纠纷逐年猛增。随着房屋商品化扩大和发展,房屋开发、建筑承包、参建、联营、居间、代理、代管、买卖、抵押、典当等多种类型房屋纠纷纷至沓来。为此,民庭设立专项合议庭审理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各类案件。1984~1992年,受理房屋纠纷案件共1428件,年均158.67件。

    2.债务纠纷案件

    50年代,债务纠纷较多,除1952年移交的502件外,1952~1958年受理债务案件3615件,年均516.43件。因“五反”运动影响,1954年收案高达1000件,为当年民事收案之首,占民案总数39.77%。主要是经济合同纠纷引发债务案件,区法院本着有利发展生产,扶植有利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在审理中支持有效契约。

    1956年,国家对私营企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生产资料所有制发生根本改变,公私合营企业债务根据“从宽处理,尽量了结”的政策解决。1959~1965年仅收案191件,年均27.29件。1966~1973年,收案更少,只10件。1974~1985年,收案135件。随着改革开放深入,经济交往渐频,债务纠纷日增。有为做生意、投资生产经营筹措资金,或为谋划出国经费向亲友赊借,还有合伙经营、炒股、民事代理等引发债务纠纷。1985年3月,区法院在民庭设立审理债务、赔偿专项合议庭。1989年,专项合议庭受理的195件债务案件中,生活借贷89件,占45.64%;生产经营与投资债务纠纷106件,占54.36%。1986~1992年,共收债务案件1025件,年均146.43件。

    3.继承纠纷案件

    1954年始见收案,至1965年,共收案140件,仅占同期民事收案总数0.71%,年均11.67件。继承财产主要是生活用品、存款和房屋。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后,继承案件几近消失,1966~1973年仅收案13件。1974~1978年,收案62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落实政策,发还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抄家的财产和退还房屋等,继承案件逐年增加,1979~1984年,收案363件。1985年10月《继承法》施行后,收案又有上升,1985~1992年共收案571件,年均71.37件,占同期民事收案总数4.58%。继承财产除生活资料外,还有生产资料。

    四、人身权、知识产权案件

    1.赔偿案件

    1952~1965年,赔偿案件仅收78件。主要为邻里或家庭纠纷引起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1974~1986年,收案183件,年均14.08件。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施行后,受案范围扩大,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收案数明显上升。有幸福可乐瓶盖弹伤消费者眼睛;楼上花盆被风吹落,砸伤行人脊椎骨;候车亭构件坠下打伤候车乘客等。随着市场上伪劣、假冒商品增多,由此所致的赔偿案件也增加。原告何某之妻因使用从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由浙江省温州新华日用电器厂制造的山峰牌淋浴器和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双三牌漏电保护器洗澡时触电身亡,经查主要是淋浴器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而漏电,漏电保护器因故不能正常工作所致。1990年4月17日,原告状告上述三单位;同年8月18日,判决新华日用电器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6万元,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负连带责任;上无三十三厂补偿原告人民币4000元。1987~1992年,共受理赔偿案件551件,年均91.83件。其中由专项合议庭审理的87件赔偿案件中有财产损害赔偿21件,人身伤害赔偿44件,精神伤害赔偿11件,特殊赔偿11件。

    2.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件

    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件自《民法通则》施行后始予收案。1988~1992年,共收名誉权案件15件,主要是同事间中伤他人或邻居为使用公用部位引起辱骂而毁坏对方名誉。肖像权案件因权利人的肖像被用于广告、商品包装或陈列于橱窗而提起诉讼。1988~1992年,共收肖像权纠纷案件5件。

    3.著作权纠纷案件

    1990年始收第一件著作权纠纷案件,至1992年共收5件,主要是署名权与稿酬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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