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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二十七编治安、司法 >> 第三章审判 >>


第三节 刑事案件审判

       

    一、反革命案件

    解放初,境内反革命案件均以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名义判决。1955年起,反革命案件由区法院审判。1954~1957年,共审结反革命案件185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总数3056件的6%。1958年,受左倾错误影响,区法院受理的反革命案件急剧增加,上半年受理反革命案件374件,下半年受理反革命案件1208件,全年审结反革命案件1255件,占全年审结刑事案件总数3531件的35.54%。1959~1965年,共审结反革命案件602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反革命案件120件(129人)。“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反革命案件大幅下降,1977~1979年,仅审结反革命案件8件。1980年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区法院不再受理反革命案件。

    二、严重刑事案件

    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奸淫幼女、流氓等严重刑事犯罪,历来是严惩的重点。1953~1956年,区法院根据“镇压与宽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判处杀人案件43件,强奸案件69件,奸淫幼女案件36件,抢劫案件5件,流氓案件31件,维护了社会治安。

    1957年后,国家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区法院根据“现行从严,历史从宽;惯犯从严,偶犯从宽”政策,打击一批杀人、强奸、奸淫幼女和重大盗窃等犯罪分子。杀人犯范某为再婚,嫌前妻所生之子累赘,于1958年1月1日,用电触死9岁的亲生儿子,将尸体绑在石块上丢入宿舍旁的井中。区法院判处范犯死刑。1957~1965年,共审结严重刑事案件488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6928件的7.04%,其中,杀人案件47件,强奸案件104件,奸淫幼女案件281件,其他严重刑事案件56件,以奸淫幼女案件为最,占同期审结的严重刑事案件57.58%。1960年,为打击奸淫幼女犯罪,区法院依法先后判处4名奸淫幼女犯死刑。被告人吴某,1958~1960年期间,以糖果、小额钞票为诱饵,先后奸淫6~11岁幼女7人,猥亵幼女2人,被判极刑。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遭践踏,打砸抢盛行,流氓犯罪尤为突出。1967~1976年,共审结杀人案件15件,强奸(含奸淫幼女)案件76件,抢劫案件11件,流氓案件327件。“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初,流氓犯罪仍十分突出,1977年审结流氓案件111件,占全年审结刑事案件217件的51.15%。1978年后,流氓案件明显下降,但杀人、放火、拦路抢劫、强奸等重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抢劫案件明显上升,社会治安形势严峻。1979~1982年,围绕整顿社会治安,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罪犯,审结杀人、强奸、抢劫案件101件。1981年11月间,犯罪分子陈某伙同尚某在夜间持刀拦路抢劫和轮奸少女,法院从重判处陈犯有期徒刑20年,尚犯有期徒刑15年。1983年8月,区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程序的决定》,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简称“严打”),至1985年3月,区法院共审结杀人、抢劫、强奸(含奸淫幼女)、流氓、重大盗窃、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严重刑事案件305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641件的47.58%。

    1986~1988年,刑事案件明显减少,审结严重刑事案件105件,年均35件,仅为前3年同类案件年均的1/3。1989年,刑事案件大幅回升,区法院继续贯彻“严打”方针,先后与公安、检察部门相配合,开展“扫黄”、“除六害”和反盗窃等专项斗争,从重从快惩处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至1992年,共审结严重刑事案件233件,年均58.25件。

    1977~1992年,区法院共审结杀人案件40件,强奸案件117件,奸淫幼女案件47件,抢劫案件190件,流氓案件446件,放火案件9件,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件19件,共计868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总数3827件的22.68%。

    三、经济犯罪案件

    1.盗窃案件审判

    在刑事案件中,盗窃案最为突出。1953~1956年,共审结盗窃案件625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18%。1957~1965年,共审结盗窃案件903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总数7024件的12.86%。其中,1958年审结盗窃案件多达333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理盗窃案件大幅下降。1967年,审结盗窃案件9件;1968年1~6月,仅审结盗窃案件1件;1970~1976年,共审结盗窃案件120件。1977年始,盗窃案件受理明显增加,至1981年共审结盗窃案件305件,占同期审结刑案838件的36.40%。1982~1984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简称“经打”),从重惩处一批重大盗窃犯罪分子,共审结盗窃案件281件,年均93.7件,其中1984年审结盗窃案件117件。经过3年“经打”和“严打”,盗窃犯罪案件明显下降。1985~1988年,共审结盗窃案件232件,年均58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658件的35.26%。1989年起,盗窃案件大幅上升,至1992年共审结盗窃案件698件,年均174.5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8.07%,其中,重大盗窃案件111件,占盗窃案件的15.90%。盗窃罪犯中,无业人员尤其是外来人员明显增加,共同盗窃案亦有递增。法院在审理中,重点打击盗窃集团首要分子、共同盗窃的主犯、重大盗窃犯、盗窃惯犯、教唆犯、流窜犯等。

    2.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审判

    1952年9月~1956年,审结偷税抗税案件85件,贪污案件45件,诈骗和贿赂案件14件。1956年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后,偷税抗税案件未曾受理,贪污、诈骗案件先升后降。1957~1965年,共审结贪污案件477件,诈骗案件139件,投机倒把案件35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因疏于对经济犯罪的惩治,审结贪污、诈骗、投机倒把案件不足20件,贿赂案件未曾受理。

    1977年后,贪污、诈骗案件受理有所增加,至1979年,共审结24件。1980年起,经济犯罪明显增加。1982年始,区法院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打”决定,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搞准”方针,严厉惩处贪污、受贿、诈骗、投权倒把等经济犯罪分子。原长宁区粮食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人民币2110元、受贿7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82~1987年,审结贪污案件40件,受贿案件51件,诈骗案件80件,投机倒把案件15件,行贿案件1件,偷税抗税案件2件,共计189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1365件的13.85%。1988年,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继续坚持“经打”方针,加大惩处力度。1989年,贪污、受贿、诈骗等经济犯罪仍呈上升趋势,以受贿案为最。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简称“两高通告”),区法院贯彻“两高通告”精神,对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积极退赃、有检举立功表现的经济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交待不诚,拒不悔罪的犯罪分子从严惩处。1989~1992年,审结受贿案件166件,诈骗案件77件,贪污案件51件,偷税抗税案件16件,走私、投机倒把、行贿、伪造货币案件8件,共计318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18.46%。

    1977~1992年,审结盗窃案件1516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39.61%;审结贪污、受贿、投机倒把、诈骗等其他各类经济犯罪案件579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15.13%。

    四、刑事自诉案件

    《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刑事自诉案件受理不规范,在刑事收案中所占比例较大,其中以伤害、虐待、重婚、妨碍婚姻家庭等自诉案件居多。1957年,受理刑事自诉案件408件,占当年刑事收案916件的44.54%;1967年受理刑事自诉案件68件,占当年刑事收案的68.69%。《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区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大多系邻里、同事或家庭成员之间种种矛盾处理不当激化而成,以伤害案为最突出。

    1980~1992年,区法院共审结刑事自诉案件348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3408件的10.21%。其中,伤害案件239件,侮辱、诽谤案件49件,虐待案件24件,重婚、干涉婚姻自由等妨碍婚姻家庭案件36件。期间,区法院受理全国首例诉新闻记者诽谤案。《民主与法制》1983年第一期刊登该社记者沈、牟两人合写的《二十年“疯女”之谜》一文,文称60年代初,杜某为调回上海,用毒打等手段逼妻装疯,两次强行将其妻送精神病医院,使杜妻戴着“疯女”帽子生活了20年。该文发表后,杜遭各地不明真相的读者谴责,并强烈要求对其制裁。当知情人撰文指出该文严重失实后,沈、牟两人又撰《“疯女”之谜的悬念……》,连同前文在辽宁《妇女》杂志上发表。1985年1月,杜向区法院控告两作者,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受理后,引起全国新闻界关注。1987年6月29日,法院确认两被告人故意捏造和散布虚构事实,损害杜的名誉与人格,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分别判处沈、牟剥夺政治权利1年半和1年,并分别赔偿杜经济损失。沈、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申诉复查

    1.“镇反案件”复查

    1956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政策,区法院与区公安局、区检察院抽调10名干部组成检查小组,检查1955年逮捕、判刑的“镇反”案件。同年8月24日,成立清案组,全面复查申诉案件。至1957年底,复查3194件,其中冤、错及“两可”(可捕、可不捕)案件共42件,占复查总数1.30%。

    2.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案件

    1978年9月.区法院成立刑事案件复查组,根据“有错必纠”和“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原则,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至1980年3月,共复查反革命案件120件,普通刑事案件733件。对102件反革命案件作改判处理,占复查的反革命案件85%,78件反革命案件全纠,占改判案件65%,其中因反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案件有40件,其余24件作部分纠正,占35%。对70件普通刑事案件作改判,占复查的普通刑事案件9.50%,其中全纠25件,部分纠45件。1982年9月,区法院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南、华东地区加速做好落实干部政策善终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知精神,集中复查组主要力量,按照“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政策,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反革命和普通刑事案件逐件进行回顾检查,至1983年6月,共回顾检查709件(752人),对其中原判不当或改判留有“尾巴”的案件,予以彻底纠正,再次纠正冤、假、错案101件(103人),占回顾检查总数14.20%。

    3.“历史老案”的申诉复查

    1978年始,对建国后至“文化大革命”前所判处的刑事案件(简称“历史老案”)提出申诉的即予复查。初期,因对一些历史事件的评价未作定论,复查政策不明,驳回申诉的多,平反纠正的少。后贯彻“有反必肃、有错必纠”方针,坚持“认定要有据,否定要有理”复查原则,对申诉、再申诉案件抓紧复查,对起义投诚人员、台胞、去台人员亲属、知识分子、“三侨”(归侨、侨胞、侨眷)人员、工商业者的申诉案件提前或主动予以复查,平反纠正大批冤、假、错案。1978年10月~1986年3月,共复查“历史老案”4220件,其中申诉案件3419件,法院主动复查801件;审结4068件,其中反革命案1494件,宣判无罪557件,免刑142件,作减刑等改判处理68件。普通刑事案件2574件,宣告无罪400件,免刑148件,34件作减刑等改判处理。复查改判案件中,属1958年判处的有618件,占改判案件45.81%,占1958年审结刑事案件的20.22%。1986年,区法院对党外民主人士与1958年判处的3658件刑事案件中未申诉案件主动予以清理复查,至1987年9月,再次改判反革命案件158件,普通刑事案件121件。此后,刑事申诉案件随到随办。

    对冤、假、错案的受害人,法院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消除影响,恢复工作和待遇,补发被扣工资,对原来无工作单位和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对户口已迁出上海的,根据政策规定,帮助办理户口回迁手续(包括子女户口),确保党的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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