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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二十七编治安、司法 >> 第三章审判 >>


第一节 机构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革官制,刑部改为法部,统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司审判,配置总检察厅,并始建地方各级审判厅。清宣统二年(1910年),建立江苏各级审判厅,上海属江苏省管辖。次年九月上海司法署成立,下设曹家渡等裁判分所。

    民国元年(1912年)1月,改上海司法署为上海地方审判厅,附设第一初级审判厅,境内法华乡与蒲淞市均属其管辖。同年10月,改曹家渡裁判分所为第八初级分厅,并置初级检察分厅,境内属其管辖。民国16年11月,改上海地方审判厅为上海地方法院,管辖上海华界第一审民刑案件,第二审由江苏省高等法院受理。民国27年11月,日本侵略军攻占南市,上海地方法院停止办公。民国34年抗战胜利,9月15日国民党政府成立上海高等法院和上海地方法院,至上海解放。

    1949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法院成立。1951年3月,增设上诉庭和北区、中区、南区、西区4个分庭,境内第一审案件分归西区分庭管辖。1952年6月5日,成立上海市人民法庭长宁区分庭,设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秘书组和审判组。1952年9月23日,成立长宁区人民法院(简称区法院)。次年,建立4个业务组,分别审理婚姻、房屋、债务和刑事、劳资纠纷、公私关系、税务等案件;另成立调解指导组负责指导、联系地区调解委员会。1954年9月,建立审判委员会,领导审判业务,改审判组为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同年11月,建立公证室和6个审判站,公证机构主要是对私营企业的合同进行公证,加强法律监督。1957年1月,撤销全部审判站,实行个人负责,分片包干。同年11月,撤销公证室。

    “文化大革命”初,区法院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2月3日,经长宁区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革命三结合领导小组。7月15日,区法院与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合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长宁区军管组行使职权。

    1974年1月1日,区法院恢复建制,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同年9月,按照中共中央指示,成立复查组,复查刑事案件。1980~1992年,随着审判工作的需要,先后建立经济审判庭、执行庭、行政审判庭、少年法庭、告诉申诉审判庭、研究室、政治处,并在新华路街道和北新泾镇建立人民法庭,其他各街道设审判站。

 

长宁区人民法院主要领导人更迭表

机构名称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上海市人民法庭长宁区分庭

石涛

审判长

1952.6~1952.9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华联奎

院长

1952.9~1955.8

孙绪臣

院长

1955.8~1956.7

吴作成

代院长、院长

1956.7~1966.4

革命三结合领导小组

张宗成

组长

1968.2~1968.7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董淑彬(女)

院长

1974.1~1978.7

杨学经

代院长、院长

1978.12~1984.4

曹加雄

院长

1984.4~



下一页:第二节 审判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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