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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二十七编治安、司法 >> 第二章检察 >>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一、控告、申诉、信访

    1955年,区检察院接待来访计35次47人,收到来信97件,受理控告申诉事件130起。1956~1957年,信访数量剧增,共受理各类信访1548件(次)。1957年下半年,分别对1955年9月~1957年6月接待的1157件控告、申诉案件,以及1956年第二、三季度和1957年第一、二、三季度接待的1377件控告、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和总结。1958~1963年,来信来访数量明显下降,共计受理信访仅600余件(次)。

    1978年8~12月,在筹备重建区检察院过程中,受理人民来信25件。1979年重建后,按照中央重视人民来信来访的指示,认真开展信访工作,当年受理来信来访786件(次),其中来信538件,来访248件。在信访中属于检举控告的91件,占11.58%;属于不服申诉的389件,占49.49%;要求解决各类问题和进行法律咨询的306件,占38.93%。

    1980~1987年,信访数量逐年减少,趋于平稳,共接待来信来访2895件(次),其中来信1578件,来访1317人次。对法院判决不服的申诉逐年递减,1980年接待不服申诉170件(次),1987年仅接待25件(次)。重复信访也明显减少,1980年122件(次),1987年减少到14件(次)。在做好信访接待工作中,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帮助排解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1980年12月14日,新华路街道工业公司所属求精仪器厂40余名工人,因对厂领导有关工资问题决定不满,联名提出6点要求,区检察院及时与各有关方面联系,迅速解决矛盾,并帮助该厂制订5项民主管理制度。

    1988~1990年,随着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和举报宣传工作开展,信访数量急剧上升,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达3099件(次)。1991年,围绕加强“双反”(反贪污、反受贿)工作力度的指导思想,深入全区多年无案单位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线索,搞好信访接待工作。1992年下半年建立周四检察长接待日制度。1991~1992年底,接待来信来访891件(次),其中来信569件,来访322人次。

    二、举报中心

    1988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布置,6月24日,区检察院成立控告检举贪污、受贿罪案接待室(举报中心),同时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举报宣传工作。据统计,6月24日至年底的191天中,共接待来信、来访、电话355件(次),比1987年增加2.4倍,群众踊跃举报,壮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声势,扩大“经打”斗争的威慑力。12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长宁区办事处会计李某慑于举报威力,携带赃款赃物到区检察院投案自首,交代从1988年4~7月贪污公款2.1万余元的罪行。

    1989年8月15日,“两高通告”颁布后,群众举报热情空前高涨,至10月31日,受理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194件(次),比1989年上半年月平均受理增加2.6倍。

    1992年6月举报中心成立五周年,5年来共受理举报线索2600余件,破获贪污、贿赂案件500余件,其中万元以上大案103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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