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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二十七编治安、司法 >> 第二章检察 >>


第五节 监所检察

       

    一、驻所检察

    1955~1965年,监所检察业务仅在重大节日、重大事件中配合公安机关对看守所的活动进行检查。

    1980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授权,区检察院对由上海市劳改局管辖的安徽省白茅岭劳改农场行使检察权,对102名案犯重新犯罪的案件进行审理,决定提起公诉96人,免予起诉1人,打击在押人犯的重新犯罪活动。

    1981年建立监所检察科。1983~1986年,配合“严打”斗争,在监所范围内开展法制政策前途教育。对在押人犯进行个别谈话380余人次。召开政策宽严宣判会19次,进行法制教育19次,收到各类检举揭发材料1250余份,人犯补充交代58份。1986年,区检察院派驻干部到看守所实行监所检察,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察看监房,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对人犯的教育及安全防范措施。至1992年,对人犯进行法制教育报告35次,召开宽严大会20余次,与人犯个别谈话近2000人次,收到各类检举揭发及补充交代材料2800余份。

    1989~1992年,对区看守所1743名入所人犯及1554名出所人犯及7000余份法律文书进行检察,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及时建议纠正。在监所范围内审查批捕、起诉人犯42人,办理申诉案件2件2人。

    二、回访制度

    1982年起,对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人(简称“五种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察。1982~1988年,分别对171名“五种人”进行回访、考察,同时还对185名不诉、免诉、不捕以及刑满释放对象进行回访。1989年,根据“两高通告”精神,结合区内“五种人”的执行情况,对70人次进行3次集中座谈教育,检察监外各类罪犯149人次,帮助建立、健全监督帮教措施45人,进行个别考察、教育109人次。1990年起,对区内“五种人”进行感化教育,使全区的重新犯罪率下降至3%,为全市重新犯罪率最低的区。至1992年,先后对近300名“五种人”的改造表现进行考察,对其中8名人犯表现突出,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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