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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二十七编治安、司法 >> 第二章检察 >>


第三节 少年案件起诉

       

    1986年上半年,区检察院在全市检察系统率先成立第一个少年案件起诉组,把审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工作融于一体,由2名检察员侧重办理少年犯罪案件。同年8月,对被告人范某奸淫幼女案依法提起公诉。1987年,贯彻《青少年保护条例》,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局、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共同建立从羁押预审到审判的“一条龙”司法程序,相互配合,相互制约。1988年,少年犯起诉组检察员增至3人,由原来侧重办理少年案改为专职办理。至1991年底,共受理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5件,案犯144人。

    少年犯起诉组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大胆尝试,结合校外辅导员工作,深入学校、街道矫治、预防少年犯罪。1989~1992年,受理起诉的少年犯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比前3年下降4.3%。免予起诉的少年案犯,经回访考察无一重新犯罪。

    1992年5月,区检察院成立少年起诉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扩大受案范围,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列入工作内容,办案中积极引进外部制约机制,尝试律师提前介入,对免诉案件和有条件的少年犯试行缓诉、免诉质证、观护员等制度。1992年,全年受理少年犯罪案件32件,案犯48人,首次对1名少年犯实行缓诉,对1件盗窃案2名案犯进行免诉质证并特邀4名观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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