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高级检索  帮助
 上海概况  大事回眸  申江新潮  浦东开发  世博园地  长三角联动
 上海之最  名镇名街  名胜古迹  漫步申城  人物述林  海上剪影
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二十七编治安、司法 >> 第二章检察 >>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55年9月前,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由公安机关担任。1955年9~12月,区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626件,经审查后批准逮捕409件,其中反革命案247件,占批捕总数的60.39%。1956年,受理各类案件134件,经审查后批准逮捕72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1件。同年,贯彻中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精神,复查宪法颁布至1956年上半年办理的全部反革命案件,发现错案及判刑畸轻畸重的70件。至1956年11月底,作释放安置处理12件,减判3件;对可捕、可不捕及轻罪重判的55件案件,作了纠正。同时,对全区400名人犯进行补办批准逮捕的法律手续工作。1957年共批捕611人。1958年,区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232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209人,其中反革命1105人,占批捕数的50.02%。

    1959~1962年,贯彻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和“三少”(捕人、杀人、管制要少)方针,严格办案质量。4年中批准逮捕反革命和刑事犯677人,经复查,办案准确率达99%以上,其中1960年准确率达到100%。

    1962年后,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刑事发案率明显下降,批捕人数逐年减少。1964年,全年批捕人犯仅38人。

    1979年1月,区检察院重建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负责审查批捕工作。1980年,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面健全办案制度。1983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简称“严打”)和中央“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依法严惩一批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重大盗窃等罪犯,至1986年底,分3个阶段进行集中打击,共审查批准逮捕人犯658人。

    1987年起,实行办案人员责任制,同时,在办案中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实行提前介入制度,提高办案质量。1987~1988年共受理报捕人犯245人,批准逮捕228人。1989年,批捕人犯286人。1990~1992年,共受理报捕人犯1066人,批准逮捕943人。期间,配合全国反盗窃专项斗争,坚持提前介入,先后对72名现行犯做到快捕、快诉,从重、从快打击。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 1955年11月10日起,区检察院依法担负审查起诉职责,至1956年底,共受理各类案件335件,其中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200件。1958年,区检察院全年审查案件2116件,依法提起公诉2105件。1959~1963年起诉案件逐年减少,5年共审查起诉各类案件907件,1964年起诉案件仅55件。

    197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88件,被告144人,其中依法提起公诉109人。198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工作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执法,依法办案。至1983年底,共受理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1312件,并对其中1228名被告依法提起公诉。1983~1986年,配合“严打”三个阶段斗争,加强审查起诉工作,共受理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被告1566人。

    1985年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不断上升。为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经济案件“一要坚决、二要慎重”的方针,加强经济检察部门和起诉部门的相互配合和制约,加快案件审理,及时、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1985年1月1日起,经济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由起诉科承担。1986~1992年,审查经济案犯532人,依法起诉337人。同时,受理审查法纪案被告46人,其中依法起诉22人。

    出庭公诉 1955年11月31日,区检察院第一次出庭支持公诉。1956年,只限重要刑事案件由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其余案件只向法院提起公诉,不出席预备庭和公判庭,全年仅出庭公诉12次。1958年起,对所有案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

    1979年区检察院重建,全年出庭支持公诉26次。198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凡法院通知开庭的案件,均由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1981~1992年,12年间对4150名被告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三、侦查、审判监督

    侦查监督 区检察院成立后,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1955~1960年,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起诉案件中,经审查后,决定不批捕、不起诉(包括免诉)案件433件,退回补充侦查案件114件。1961~1964年,受理的案件中不批准逮捕有70人。在办案中加强侦查监督,认真审核案件,排出有血债嫌疑等重要线索56起,转公安部门侦查后,使犯罪分子落网。1962年,区检察院在审查投机倒把诈骗犯王某一案时发现尚有几名罪犯该捕未捕,会同区公安分局抓获重大投机倒把分子4人。

    1979~1992年,逐步加强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396人,占总受理数(提请批捕人犯4114人)的9.6%,退回补充侦查(包括自侦部门撤回)216人,占总受理数5.3%,在审案中发现漏报捕人犯25人。在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中,经审查决定作不起诉处理35人,退回补充侦查(含自撤)132人,发现遗漏罪行11人,发现遗漏起诉11人。1983年,在审理一起流氓轮奸案时,经仔细核对,从一封检举信中获取线索,突破全案,建议公安机关追捕,挖出以陈某为首的犯罪团伙13人,查出黑窝3处。

    审判监督 1955年,通过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进行审判监督工作,对4件不服判决的案件向法院提起抗诉,同时在出庭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1979~1992年,逐步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共依法向法院提起抗诉案件14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改判4件,发回重审1件。



上一页:第一节 机构
下一页:第三节 少年案件起诉

2000-2004 © Copyright By www.shton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主办

E-mail:web@shto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