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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管人犯
民国32年(1943年),沪西警察局第三分局看守所建于白利南路36号(今长宁路626号),抗日战争胜利后,改名长宁警察分局看守所。解放后,上海市军管会接管,为分局看守所,1956年起,易名长宁区看守所。
区看守所贯彻革命人道主义,严禁打骂,定时放风,改善人犯伙食,辟设医务室,配备2名医务人员,购置常用药物,所内建有淋浴室,改善卫生。看守所负责加强人犯关押管理,确保监所安全,防止发生在押人犯自杀、逃跑、行凶、斗殴等事件。
1984年,区看守所制订看管人犯“三清”(交接班时交清监房钥匙,点清人犯人数,讲清人犯情况)、“三勤”(勤巡逻、勤观察、勤记录)制度。是年,及时制止企图自杀的人犯22人,搜出各种违禁品175件。1986年7月,为防止交叉感染,在全市看守系统率先设置少年监室,对青少年人犯实行分开关押、专人看管,得到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公安部、团中央以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充分肯定,市公安局在全市看守系统加以推广。同年,制订“文明监所”标准,按月开展创建文明监所活动。1987年,建立“三查”(班里互查、所里普查、领导巡查)制度,加强对监房门锁和其他安全设施的全面检查。1988~1992年,看守干警对重点人犯做到“四知”(主要案情、个性特点、现实思想、家庭情况)熟知率达90%,其他人犯熟知率60%。
二、教育改造
1978年起,区看守所除对人犯看管管理外,并施以教育改造,在实践中逐步形成法制、道德、前途、人生观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促使人犯主动交代罪行,检举揭发,立功赎罪。至1992年,区看守所10次被市公安局嘉奖和授予先进集体称号。1981年,区看守所被评为上海市劳动模范集体。
1980~1982年,区看守所结合人犯实际情况,编写道德、前途等教育材料,制订教育计划,运用广播教育形式,使3000余名人犯受到教育。1982年,购买政治理论、科普知识、革命回忆录以及道德、修养等书籍400余册,订阅报刊杂志供人犯阅读。1983~1987年,区委宣传部和团区委领导对人犯作“五讲四美三热爱”和时事形势等专题报告,举办“学法向昨天告别”的作文竞赛。同时,区人民法院领导作宽严案件的宣判、宣讲,人犯雷某受到教育后,补充交代撬窃居民家彩电、手表、现金案值8000余元的罪行。1988年,组织人犯与家属、子女对话;举行迎春文艺演出;区红领巾理事会到所内开展“赠图书,送温暖,促改造”活动。1991~1992年,加强对青少年犯教育改造,区人民法院少年庭领导进行以案论法教育,律师讲普法知识,革命老干部作理想和前途教育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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