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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二十五编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 第二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区委员会 >>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及工作机构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委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一般一季度举行一次。常委会负责主持全体会议及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会务。常委会主要日常工作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

    常委会职权是:协商决定每届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或新增委员名单)及召开全体会议有关事宜;听取和讨论全国、市、区的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关于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人民生活中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报告;听取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和组织委员考察工作汇报;审查通过提交中共长宁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区政府重要提案和建议案;根据秘书长提议,任免区政协副秘书长;决定区政协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历届区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统计表

单位:次

会议

第一届

第二届

第三届

第四届

第五届

第六届

第七届

第八届

 第九届第一次会议

常委会会议

18

9

9

12

19

16

22

21

5

主席会议

32

12

13

23

46

29

40

40

11

 

    政协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1991年9月撤销秘书处,改为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各项会务和服务工作。

    1956年2月,第一届区政协建立工业、商业、教育、卫生、里弄、综合6个工作组和1个学习委员会。同年6月,将教育工作组分设为中教、小教2个工作组。新建劳动、科技、宗教、少数民族和联系社会人士等5个工作组。

    1959年4月,第二届区政协增设对台工作组。

    1964年1月,第四届区政协增设文史资料工作组。

    1980年8月,第五届区政协常委会决定设立学习委员会和科技、教育、卫生、工商经济、对台宣传5个工作组。

    1984年5月,区政协六届一次常委会决定成立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工作委员会、祖国统一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和经济、科学技术、教育、医药卫生、文化体育、法制、妇女、民族宗教、华侨9个工作组。

    1987年5月,区政协七届一次常委会在六届基础上调整13个组(委),将祖国统一工作委员会和华侨工作组合并为三胞(台、港澳同胞和侨胞)联络工作委员会,增设青年工作组。

    1990年5月,区政协八届一次常委会讨论决定将工作组改设为专门委员会,设置学习、提案、文史资料、祖国统一、经济、科学技术,市政建设、教育、医药卫生、文化体育、民主与法制建设、工会青年妇女和宗教民族等13个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要由政协委员组成,同时吸收少数有代表性或有专长的非政协委员参加。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1993年4月,第九届区政协所设专门委员会同第八届。



上一页:第二节 历届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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