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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二十四编人民政府 >> 附记:区公所


附记:区公所

    民国34年(1945年)8月,国民党上海市政府成立,按旧时警局所辖的警区地段划分为32个区,境地为第九区和第二十五区。各区设立区公所。民国36年初,两个区公所分别改名为长宁、新泾区公所。民国37年9月,长宁区公所又改名为法曹区公所。

    第九区(又称长宁区)区域,东自五角场沿忆定盘路陆家路(江苏路至淮海西路),南自雷上达路沿陆家路——虹桥路铁路止(今兴国路至虹桥路铁路止),北沿苏州河路,西沿铁路线虹桥路、陆家路(今淮海西路)。黄炳权任区长。

    第二十五区(又称新泾区)区域,东沿吴淞江沪杭铁路,南至虹桥路,西起紫堤镇江桥路,北沿京沪铁路线。金德寰为区长。

    长宁、新泾两区区公所设区长、副区长和总干事各1人。其办事机构设5股1室,即民政股、户政股、警卫股、文化股、经济股和总干事室。

    各股主要工作:户政股清查户口,户籍登记,核发国民身份证和办理外侨居留证等。民政股办理保甲整编,办理选举国大代表、立法委员及民选保长,社会救济工作和有关民政事项。警卫股负责办理兵役,征召壮丁、组训,缉捕犯人,维护交通,协助清查户口等有关警卫事项。经济股办理财务处理、粮食配给等有关经济事项。文化股办理开展职业训练、设立国立学校等社会教育事项。总干事室办理文件收发,处理行政公事及人事管理等。

    区公所下属组织为保甲,第九区设39个保895个甲。第二十五区设25个保645个甲。每个甲约二三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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