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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机构
解放初,信访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秘书室(后改为办公室)负责受理。随着人民来信来访数量不断增加,1953年,成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接待室,作为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区属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区革命委员会设立信访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建立区委办公室信访科,1983年改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访科。1989年6月,撤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访科,成立中共长宁区委、区人民政府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室。区属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分别设立信访接待室(站),指定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信访工作。全区基本形成两级信访工作网络。
二、信访内容
1952~1965年和1979~1992年,全区直接受理咨询政策、规定、申诉问题、陈述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等来信9.54万余件,来访8.20万余人次。其中1984~1992年,共受理来信24768件,来访9720人次。随着形势发展,不同时期人民来信来访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50年代,以要求就业安置为最多。其次是劳资纠纷,检举资本家不法行为和其他坏人坏事,执行政策、户口、粮食、救济和公用设施等问题。60年代至“文化大革命”前,市场供应紧张,居民生活困难,来信数量增加,年均来信达6500余件。“文化大革命”期间,主要是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问题及抄家物资处理等。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对“文化大革命”中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和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等,要求平反信件大量增加。80年代改革开放后,信访内容主要是住房、市容、卫生、治安、交通、动迁、违章搭建及回城知青就业安置等。
三、信访处理
历届中共长宁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重视信访工作。区人民政府由区长掌管信访工作,一名副区长具体分管。1955年,制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及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办事细则》,1959年,对信访工作细则进行补充修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原则,区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处理信访的职责、任务、手续和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人民来信中重大和复杂的问题须交区长批办。一般来信直接由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办。各部门、各街道、镇对受理的来信来访,做好登记、查办、结案、归档等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待。区属各部门、各单位都相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汇报、统计报表、总结、检查催办等制度。1985年,全区设立监督电话网络,方便群众及时反映问题。1990年,制定《监督电话工作暂行规定》,1988~1992年共接听监督电话2495次。1990年,将信访工作列入区人民政府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制订《关于中共长宁区委、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此外,还建立中共长宁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阅批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制度。1985~1992年,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阅批人民来信共2149件。80年代期间,
区委、区人民政府除经常检查和布置信访工作外,每年召开一次信访工作会议。1991年,新华路街道为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率先在各居民委员会设立信访信息员,及时了解掌握动态和事故苗子,做好防范工作。1992年,组织推广新华路街道信访工作经验,全区11个街道(镇)相继在各居(村)民委员会设信访信息员,组成一支有240余人的基层信访工作队伍。及时了解动态,主动开展工作,把大量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安定团结,得到市信访部门的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