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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1951年6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规定,市成立人民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政府设立人民监察通讯员,负责向市人民监察委员会反映区级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等一切不良现象。1955年2月,撤销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成立上海市人民监察局。1959年,市监察局撤销,区人民监察通讯员工作也告停顿。
1987年12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成立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的行为,依法进行监察,全区建立行政监察工作组织体系。1989年4月,中共长宁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人民政府监察局联合设立举报站,设置举报箱,受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各行政部门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二、执法监察
1988年,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清查自1984年以来,区内所发生的涉外经济合同36份,金额122万余元。对占全区进口合同金额47%的华阳塑料制品厂进行重点抽查,发现有问题的合同2份。通用工具厂向美国罗兰机械有限公司购买机床,因有关设备资料、工夹具不全,造成损失,区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经济损失6.5万元人民币。同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经清理整顿,取消、纠正、停止不合理收费项目。1989~1992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制订有关规定,开展反腐败斗争,对贪污受贿、弄权勒索、以权谋私、挥霍浪费、请客送礼、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从社会各界聘请15名特邀监察信息员,扩大信息来源渠道。全区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560件,立案查处68起违法违纪案件,涉及72人,其中处级干部5人,科级干部24人。1990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精神,成立区纠正不正之风领导小组,以菜场为重点,开展纠正不正之风工作;组织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和居委干部等129人明察暗访队伍,并制订明察暗访若干规定;聘请7名民主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帮助开展监督监察工作。
三、廉政建设
1952年1月,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在中山公园和法华镇路设立检举箱,在全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以反贪污为重点的“三反”运动。经过“三反”运动,党政机关干部树立艰苦朴素、廉洁奉公作风,有力地抵制旧社会恶习和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区人民政府还制订请示报告、公文处理、勤俭节约、财务和各种会议等规章制度。
1988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区人民政府开展“从严治政,廉洁为民”工作,成立区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倡导树立“廉洁、为民、求实、高效”的作风。1988年下半年起,全区开展公开办事制度、廉洁为民教育活动,将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区政府各部门及其下属机构128个、2799人纳入教育活动范围,并确定在区工商、财政、劳动、房管、公安分局和遵义路街道进行“两公开一监督”(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的试点。按照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为政清廉首先从领导做起的指示精神,中共长宁区委、区人民政府编印《廉政建设有关法规选编》,分发给156名县团级以上干部人手1册,抓好他们的廉洁自律。1990年,“两公开一监督”在全区推开,并制订和实施《长宁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十二个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