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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6月起,历届区人民政府认真宣传和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所制订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区的实际,制订规范性文件加以实施,努力以法治政,依法行政。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作出“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决定后,由区长主管全区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建设。至1987年6月,在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普法教育工作中,全区有4.92万余人领到普法教育合格证书,其中区属单位干部、职工2.98万余人,市属单位干部、职工1.54万余人,居民近4000人。1989年4~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区人民政府建立政策法规研究室。至1989年底,全区基本完成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教育任务。
1990年10月,成立长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区政府日常法制工作。同时,在执法任务较重的区工商局、财税局、劳动局、民政局、卫生局和建委系统等部门建立法制科;各委、办、局及街道、镇均确定1名领导分管,并配备专、兼职法制工作干部,在全区形成法制工作三级网络,做到“正职主抓,副职分管,专人负责,层层落实”。建立每月1次区长学法制度和各部门机关干部定期学法制度,有计划地开展“二五”普法教育,分别组织法制工作干部和行政应诉人员、处级党政干部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2500余人,进行《行政诉讼法》培训。建立并落实各级法制工作责任制,纳入区目标管理考核。还相继制定区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程序,建立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填报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案件审判和月统计报表等制度,使全区法制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检查若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促进依法行政。1992年,区人民政府组织19个部门,对42个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经验教训。同年,区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8件,经复议,维持原行政决定6件,重新作出处理的2件。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30件,经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行政决定22件,撤销原行政决定,改变或部分改变原决定的4件,对审判决定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2件,经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1件,改判1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