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企业劳资争议甚多。劳方的合理要求,往往遭到资方打击报复。处理劳资争议的市社会局,对劳方采取抑制手段。解放后,根据“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方针,处理劳资争议。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劳动部门不再处理劳资争议。1986年,建立区劳动争议机构,处理各类劳动争议。
第一节 处理机构 第二节 劳资争议处理 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