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境内无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工商企业由国民党政府上海社会局登记,个体摊贩由警察局管理。
1950年6月,区人民政府设工商科。1953年起贯彻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扶持私营工商业恢复,发展生产经营,对个体摊贩实行登记管理。1956年公私合营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几经撤建,工作时断时续。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先后设有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企业登记和商标管理工作停顿。1979年5月,区设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工商局),逐步形成以企业登记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市场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和打击投机违法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 登记管理 第二节 市场管理 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节 商标广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