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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长宁区志 >> 第六编市政建设 >> 第五章施工养护


第五章 施工养护

    解放前,租界当局越界辟筑的道路等市政工程,由租界工务处组建施工和养护管理,上海市政府修建的中山路等市政工程,由市政府工务局组建施工和养护管理。抗日战争胜利,租界收回,区内市政设施均由市政府工务局所属部门养护管理。

    解放后,区内新建的市政工程,由市属施工队伍施工,所有的市政设施由市属工务所 维修养护,直到1958年治理法华浜时起,始有区市政管理机构、区属市政工程施工队伍。

第一节 施工队伍
第二节 管理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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