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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民会见和对话的制度

       

(1988年5月10日)

一、市政府领导要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民的联系和协商对话,接受监督和检查,并形成制度。

二、会见和对话的内容。主要是:(一)市政府在重大决策前,听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和群众团体的意见;(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三)市民和群众团体对政府重大决策的意见反映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会见和对话的时间安排。(一)市长、副市长每人每季度安排一次与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对话;(二)不定期有选择的与具有代表性的各界人士进行对话或座谈讨论。

四、会见和对话的组织准备工作。市长参加的对话,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副市长参加的对话,由有关委、办、局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协助。

五、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会见和对话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有关部门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向市长、副市长报告,并答复提意见的代表、委员。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检查和催办。



上一页:十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与市政协各委、组联系的通知
下一页:十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代表意见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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