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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人民政协志 >> 第五篇协商监督(下) >> 第二章提案办理 >>


第二节 承办

       

承办市政协提案的单位,随着提案数量的增加和涉及范围的日益广泛而增多,到市政协七届委员会时,承办市政协提案的局级单位达150多个。

一、基本要求

从市政协一届一次全体会议到五届三次全体会议,对提案承办工作的要求未见诸专门的文字规定,只是在市政协秘书处(后为办公厅)致承办单位的转办函中提出“请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和意见建议的通知精神办理”。在市政协五届四次全体会议主席团通过的《关于改进提案工作的意见》中,开始有见诸文字的对提案承办工作的基本要求。如要求承办单位认真抓紧办理,办结后及时答复提案者,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等。1988年初,市长朱镕基十分重视提案承办工作,批示市政府各承办单位要“首长负责,认真对待,抓紧办理”。同年4月初,市政府办公厅发出沪府办40号文《关于办理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几点要求》。同年5月10日,市政府办公厅又发出沪府办25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代表意见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注:该文件由市长朱镕基审阅后签发,文号在前,发布在40号文之后。),对提案承办工作从领导责任、经办要求、办理期限、工作方法以及检查总结等方面作出较全面具体的规定。1988年10月市政协七届三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市政协提案工作试行条例和1990年3月七届十次常委会会议通过修订后的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1991年3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又发出沪府办39号文《上海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承办工作的规范化要求。

[市政协副主席周璧(左一)在市政协六届六次全体会议上作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二、基本制度

承办责任制度。按照市长朱镕基在1988年初的批示,承办工作要首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建立承办工作责任制网络,要求各承办单位将分管负责人、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员三级承办工作责任人的名单,分别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既明确责任人,又便于互相联系。

反馈制度。1988年市政协六届三次全体会议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向提案人发出征询提案办理工作的反馈意见表,收集提案人对提案承办结果的意见。如提案人对办理工作不满意、有意见,则承办单位要进行再处理和再答复。如1988年7月,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收到提案人的反馈意见表中,对承办结果表示不够满意的有39件。对此,有关承办单位,都重新作了研究和再处理、再答复。

跟踪检查制度。在1987年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提案人与承办单位见面座谈的基础上,发展为组织提案人和政协委员对承办单位的承办工作进行专题跟踪视察。通过视察活动,了解提案承办情况,对办理落实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共商解决的思路和方案,以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

三、办理结果

提案办理结果,主要从提案所提建议的采纳率和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满意率中反映出来。作这两种概率统计,前者始于市政协五届二次全体会议,后者始于市政协六届六次全体会议。

采纳率 根据提案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一般可分为4类:(1)提案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已被采纳,并已得到解决或正在实施之中的。(2)提案所提问题和建议已被采纳,但需要创造一定条件或列入计划逐步加以解决的。(3)提案所提建议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留作参考研究的。(4)提案所提问题和建议因种种原因而不可行的。从市政协五届、六届和七届委员会所有提案办理结果来看,提案建议的采纳率,包括“留作参考”的在内,约占提案总数的90%左右,不包括“留作参考”的在内,约占80%左右。

满意率 满意率是根据提案人填写的《提案办理结果征询意见表》统计而来的。从市政协六届六次全体会议起,随同提案答复件一起发给提案人的《提案办理结果征询意见表》,由提案人填写后,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表中分别列有对办理结果“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种表示。表示“不满意”的要写明具体理由。如市政协六届六次全体会议的提案办结后,共收到提案人的反馈意见表398份,其中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有347份,占87%;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有51份,占13%。又如七届一次全体会议的提案办结后,共收到提案人反馈意见表246份(只占提案总数的40%),其中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有207份,占85%;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39份,占15%。

 

市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分类统计表

届次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五届二次会议

65.3

19.1

8.4

7.2

五届三次会议

47.4

37

7.1

8.5

五届四次会议

56

20

15

9

五届五次会议

40

44

8

8

六届一次会议

39

42.5

10

8.5

六届二次会议

43

41

8

8

六届三次会议

44

41

7

8

六届五次会议

63

20

11

6

六届六次会议

52

28

15

5

七届一次会议

64

16

10

10

七届二次会议

64.8

16

10

9.2

七届三次会议

62

10

20

8

七届四次会议

52

20

18

10

七届五次会议

56.2

15

17.8

11

说明:(一)五届之前没有这方面的统计数。(二)五届一次会议和六届四次会议无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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