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协商监督(下)
本篇记述市政协的提案工作情况。
提案是市政协履行协商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从1955年市政协一届一次全体会议开始就有提案(注:市政协的提案原称议案,因区别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从市政协一届三次全体会议起改称提案。)。市政协提案是参加市政协的单位和委员向市政协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它是市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各民主党派、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和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38年来,市政协提案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有所发展,并逐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在1985年市政协六届三次全体会议前,只在全体会议期间有提案。1985年4月15日六届十一次常委会会议决定设立常设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后改称提案委员会),并从六届三次全体会议起,提案就不限于大会期间,而是随时可以提出;提案工作也不仅是大会期间的一项工作,而是市政协的一项日常工作。试行于1988年和修订于1990年的《政协上海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使市政协提案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按条列规定,提案不仅是由委员个人或联名提出,还可以由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专门委员会,用各自组织的名义提出提案。
自从市政协提案工作经常化以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按提案工作条例办事,再加上市政府对办理政协提案工作也作出若干相应的规定,提高了政协委员们运用提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市政协提案数量大幅度增加,提案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提案的质量也日益提高。
38年来,市政协共有经过立案的提案9514件。这些提案经过承办部门办理,提案所提的意见和建议,绝大多数被采纳和部分采纳,从而在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推进改革开放,维护安定团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