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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改草案)》 根据全国政协五届十九次常委会会议关于将《政协章程(修改草案)》交付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和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讨论的决议,1982年7月24日,市政协五届二十二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关于贯彻执行全国政协常委会决议,组织委员讨论〈政协章程〉(修改草案)的意见》。1982年8月26~27日,市政协组织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和市政协委员500多人,分组讨论《政协章程(修改草案)》。讨论中,委员们对照以前几个政协章程,逐章逐条、逐字逐句作了认真研究和反复推敲,特别对章程草案中提出的关于政协的性质、任务、作用和政治基础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委员们在讨论中共提出200多条修改意见和建议,经汇总整理为145条。其中总纲部分有25条,工作总则部分有48条,组织总则部分有27条,全国委员会部分有17条,地方委员会部分有13条,其他方面有15条。主要修改意见有:(1)总纲的根本任务部分建议按照十二大报告提出的总任务进行改写。(2)总纲中对统一战线的提法,按照中共十二大报告的第四节进行改写。“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应作为方针,与“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并提。(3)建议将总纲中最后一句话独立成段,以强调宪法的重要性。(4)第二十八条既然有给予警告和撤销参加资格的规定,也应该有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委员给予表彰或鼓励的规定。(5)少数委员建议有关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和市辖区政协的任期,应根据宪法关于同级人大的任期的规定,作适当规定。(6)委员们建议,地方政协也应该参加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的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
1982年10月6日,市政协五届二十三次主席办公会议听取委员们关于《政协章程(修改草案)》讨论情况的汇报后,将讨论的修改意见汇总整理上报全国政协。其中不少修改意见被吸收采纳,体现在1982年12月11日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