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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市少年犯管教所进行视察 1980年3月13日,市政协法制研究委员会组织45名委员,由市政协副主席李干成、宋日昌带队,视察市少教所。在听取所负责人汇报青少年犯罪和接受管教的情况时,得知一些失足青少年出所后,在招工、招生方面往往受到歧视和排斥,并举出一例。有一孙姓少年,因轻微犯罪,被收入少教所管教。在接受管教中,表现很好,管教期满出所后,孙报名投考一所专科学校,考试成绩虽然合格,但在“政审”时,由于进过少教所而未被录取。孙姓少年很痛苦,向有关部门申诉也未能解决。当委员们知道这一情况后,都认为这样做法不妥。对曾失足过的青少年,只要改过自新,就要按政策给予出路,鼓励进步。招工、招生都将其拒之门外,对整个社会不利。市政协法制研究委员会抓住这个典型事例,向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作了反映,使这个孙姓少年终于进入了所报考的专科学校。上海新闻媒体对此也作了报道,引起社会的重视。
对基层单位开展“五讲四美”活动情况进行视察 1982年12月30日,出席市政协五届五次全体会议的部分委员246人,分成5组,分别由副主席张承宗、靖任秋、宋日昌、许文思、刘良模、王致中、李干成和杨宣武带队,到华东师大、公交汽车二场、第四人民医院、南市影剧院和金陵菜场等单位,视察开展“五讲四美”活动的情况。通过视察,委员们认为,上海市的“五讲四美”活动自1982年3月份开展以来,取得可喜的成效,正在逐步深入。如公交汽车二场的492辆公交车,在全市“创新风车”活动中,有15辆被公司命名为“新风车”,有31辆被场部命名为“创新风车”。委员们认为公交系统开展“创新风车”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好形式,希望把这个活动坚持下去。前往华东师大检查的委员认为该校领导对开展“五讲四美”活动是重视的,在治理学校的“脏、乱、差”之外,既抓学生宿舍的管理,又抓改善师生食堂的伙食和环境绿化工作,为学校教学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委员们在检查第四人民医院和南市影剧院的“五讲四美”活动情况时,对医院向医务人员开展医德教育,坚持开展“阑尾手术100例无感染活动”表示赞赏;对南市影剧院实行卫生工作包干制,48名职工从经理到服务员,将剧院2065块门窗玻璃,54个大小房间以及厕所、扶梯、绿化带等地方打扫得窗明地净,以及影剧院提倡文明看戏,把剧院办成“观众之家”、“演员之家”的做法表示满意。委员们对金陵菜场搞经济责任制和实行浮动工资很感兴趣,但对还存在的“骂山门、开后门、搭冷门、短斤缺两”的问题表示关注,希望加以改进。委员们还建议要将菜场建设列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增加室内菜场,减少露天菜场,健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对上海市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办公用房问题进行专题视察 1985年1月,市政协法制研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视察上海的律师工作,实地察看上海市律师协会和第一、二、三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和办公处所,并与部分律师进行座谈。通过视察,了解到上海律师工作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上海市律师协会从1979年恢复以来,迄今没有固定的办公用房,虽经多次反映,仍未能解决,只得租用部队招待所办公,每年要付租金7万多元。由于是部队招待所,不能对外挂牌,群众找律师不易,影响律师工作的开展。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各种专业性律师事务所的增设和人员不断增加,办公用房的困难日益突出。1984年,市司法局向市计委提出为律师协会建办公用房的申请,市计委同意建房5500平方米,造价600万元,国家投资100万元,其余500万元自筹。律师协会表示难以承担。为此,市政协法制研究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于1985年2月6日向市政府领导提出《关于上海市律师协会和三个律师事务所办公用房问题的调查报告》,建议对市律师协会建造办公用房所需的资金,原则上应由国家投资,并拨给建房基地,列入国家基建计划。1985年2月23日,副市长倪天增对报告批示:“请计委研处,地点问题由市规划局选定,请予支持。”并转交市计委和规划局具体落实建房资金和建房基地。
对白茅岭、军天湖劳改劳教农场进行视察 1985年6月10~16日,市政协法制研究委员会一行11人,由副主席杨士法带队,前往安徽白茅岭和军天湖农场进行视察,察看农场中犯人和劳教人员的生活、劳动、学习和文体活动场所,并与农场干部及部分“两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到农场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两劳”农场干部的文化和业务素质亟需提高。农场干部队伍的文化、业务素质偏低,这同将农场办成“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干部成为特殊的灵魂工程师的要求不相适应。要解决这个问题,除农场本身采取多种途径,抓好干部培训工作外,市里有关部门也要给予有力的帮助和支持,如选送农场干部进上海大专院校定向培养,政法院校更要帮助培训“两劳”工作干部。(2)农场户口归属问题亟待解决。两个农场的户口,长期挂在安徽,但当地不承认,上海不认帐,成为“袋袋户口”。农场离退休干部回不了上海。干部子女升学、招工也不能进上海。农场干部子女有70%是互相攀亲结婚,这种关系网,不利于农场工作,不利于人才的引进。这虽是历史遗留问题,但一定要合理解决。(3)两个农场所办工业,在资金和某些国家计划分配原材料的供应上有困难,需要市里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视察组写出《市政协法制研究委员会考察白茅岭、军天胡劳改劳教农场的情况报告》,分送中共上海市委和市政府领导。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吴邦国将报告批转给市委政法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市政法委员会书记石祝三在报告上批示:市政协考察报告是对“两劳”工作的支持,所提意见也都很好。并责成公安、司法等部门逐项研究落实解决。市公安局、司法局根据《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向市政府写出请示报告,使长期不能解决的农场干部回沪问题、户口问题等得到合理的解决。
对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视察 1986年3月6~11日,部分在沪全国政协委员和市政协委员34人,由市政协副主席张瑞芳带队,对黄浦区长沙街道、徐汇区田林新村和上海电视台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进行专题视察。委员们听取上述3个单位负责人的情况汇报,并同基层单位60多名干部群众进行座谈。通过视察,委员们认为这几个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和宝贵经验。对长沙街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取得的成绩由衷高兴,对街道建立起3个群众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治安防范网、法制宣传网、失足青少年帮教网)很感兴趣,建议在全市范围内宣传推广。对田林新村开展创建文明楼组、文明户和五好家庭活动,给予肯定。对新村缺乏文化设施、公建设施的情况表示关注。在这个新建住宅小区内,没有影院、图书馆、体育场、书店,中小学校舍紧张。委员们建议要重视新建住宅区中各项公建设施的配套建设,尤其是关系到精神文明建设的文化设施,不能滞后,更不能遗漏。委员们对上海电视台在增强节目的思想性,注重宣传的社会效益,提高播映质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表示赞赏。希望不断提高电视节目的质量,大力培养和提高工作人员的各方面素质,更好地适应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视察报告分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对“九月歌会”进行专题座谈 1988年10月29日,市政协文化委员会、法制与民主建设委员会、提案委员会,邀请上海文艺界、政法界的政协委员和知名人士,同主办“九月歌会”的市劳改局、《大墙内外》杂志社、上海作协分会、《作家与企业家》杂志社的负责人,就“九月歌会”问题进行座谈。市政协委员们感到“九月歌会”向社会公开演出时,让正在服刑的流氓犯张某和包庇杀人犯蒋某登台演出,社会反响很大,值得总结探讨。市政协常委郑拾风读了几封群众来信,有的信中说,“九月歌会”是为张某出狱举行的盛大欢送会;有的信中说,蒋某能在上海体育馆演出,恐怕连她自己也没想到过;有的信中指出这种演出是“见利忘义”。市劳改局的同志对举办“九月歌会”的初衷作了说明,其出发点是有意识地为大墙内外通力合作、深化综合治理创造条件,目的是以文艺形式宣传劳改工作和综合治理方针,反映罪犯的改造生活,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关心帮助。同时对演出也曾作了严格规定:演唱内容主要是十首表现悔过自新的歌曲,外加三、四首流行歌曲,服饰不能珠光宝气,台风要严肃。但委员们认为,为了把犯人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新人,组织他们出来演出未尝不可,但选择哪些人演出,演些什么,这很重要。就表现悔罪而言,张某唱一曲《狼》,显然是不合适的。有的委员说,唱几首歌就能说明改造好了吗?要提防张某一出牢门,身价百倍!有的委员指出,劳改工作不能超越法律去探索“新路子”。更多的委员指出在当今社会出现“精神滑坡”的情况下,要首先想到出台后的社会效果,建议劳改局对有利于大墙外的事多做,不利的则少做、不做。市劳改局负责人在会上感谢政协委员们对劳改工作的关心和为探索如何改造犯罪分子而提供的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对上海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情况进行专题调查 1988年11月,市政协法制与民主建设委员会,会同经济等委员会,组织17名委员,由市政协副主席王兴、吴增亮带队,视察上海部分国有企业贯彻《企业法》的情况,历时1个多月。先听取有关委、办、局领导和工会干部的情况介绍,再对宝山钢铁总厂、上海卷烟厂、上海101厂和天平制药厂等4个大、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视察,听取各厂党、政、工领导的汇报,并同职工代表座谈。通过视察活动,委员们了解到,自1988年8月1日实施《企业法》以来,市政府主管部门和部分国有企业都曾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企业法》,邀请专家和法律工作者进行辅导,使干部职工初步了解《企业法》的精神。由于实施只有3个多月,工作开展不平衡,总的情况是基层热,上面冷,工会热,行政冷。有些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认为执行《企业法》的外部条件还不具备,实施《企业法》的主管部门也尚未明确。针对视察中了解到的问题,视察组写出《关于视察本市部分国营企业贯彻企业法情况的报告》。《报告》中提出3个值得注意的问题:(1)企业作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应享有的权益问题。(2)职工的民主权利问题。(3)《企业法》的贯彻实施与深入企业改革的关系问题。并提出6点建议:(1)将学习贯彻《企业法》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有力武器,把两者结合起来,使两方面都能取得较好的成果。(2)明确分管的副市长和主管的部门。(3)由市经委牵头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小组,协调在实施《企业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4)正在开展的企业上等级工作,要与贯彻《企业法》紧密配合,不能离开《企业法》的规定搞企业上等级。(5)加强贯彻《企业法》的宣传和舆论监督。(6)转请国务院早日颁布《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便各方遵循。《报告》送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于1989年4月25日复告:“你委《关于视察本市部分国营企业贯彻企业法情况的报告》收悉后,我办与市经委共同拟出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法的几点意见》。对此,镕基、传训同志均作了批示。目前,市政府又决定成立上海市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贯彻执行《企业法》和企业改革、企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企业转换和完善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对反对腐败、促进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查 从1989年7月下旬至9月中旬,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和法制与民主建设委员会分析春夏之交发生政治风波的政治、经济原因,及时组织部分委员,并邀集司法、监察部门有关人士,就反腐败、促廉政问题举行多次座谈,进行专题研讨,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告认为,上海党政机关从总体上讲是廉洁的或基本廉洁的,绝大多数党员干部都能做到奉公守法,但个别党员干部确实存在着腐败问题,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究其原因是:(1)政治思想工作薄弱,唯利是图思想泛滥。(2)错误的舆论导向使正气受到压抑。(3)某些具体政策存在缺陷,未能及时纠正。(4)盘根错节的关系网,掩护了违法犯罪行为。(5)缺乏有力的制约监督机制,法制建设不完善。对此,报告提出6点建议:(1)建议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就此总结或通报反腐倡廉工作,并对今后的反腐倡廉工作作一次动员和部署。(2)大力宣传“两院”(注:“两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通告,狠抓大案、要案,充分发动群众反对贪污、受贿和投机倒把。(3)健全和完善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同时要完善群众举报制度,把握舆论的正确导向。(4)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整顿好工商、税务、公安等执法部门,努力建设一支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队伍。(5)抽调一批干部进行教育培训,组织一支反腐败的精干力量。(6)要组织力量对乡镇企业整顿等问题进行研究,不断深化改革。调查报告送中共上海市委和市政府领导。
对反腐败问题进行系列座谈 1989年9月,市政协经济委员会、法制与民主建设委员会,邀请经济、法律、教育、科技、卫生等界的一百多名委员,在市政协副主席王兴、吴增亮主持下,连续召开反腐败系列座谈会。委员们从分析产生腐败的政治原因和经济原因入手,对搞好反腐败斗争,提出重点打击和面上教育、治标和治本、当前和长远相结合的建设性意见。委员们认为,市里抓清查六大公司和十大案件,是鼓舞人心和威慑罪犯的必要措施,但治理整顿工作面广量大,对此要有一个客观的估计和全面的部署,保证反腐败斗争不是“一阵风”。许多委员指出,有些政策措施欠妥,成为产生腐败的温床。委员们认为,搞好反腐败斗争,还必须有法令和政策配套,如有人偷逃税款几十万,按刑法判刑3年,刑满出来还是个暴富户。再如,单位搞投机倒把,所谓不是中饱私囊,政法部门对之无可奈何,最多让工商局处以罚款。委员们建议,对这些问题,市委、市人大、市政府要认真从政策法令配套上着手,推动反腐败的斗争深入下去。座谈会情况,以简报形式报送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
对《上海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视察 1989年9月19日、25日,市政协法制与民主建设委员会20多名委员,由市政协副主席王兴和法制与民主建设委员会主任梁于藩带队,视察上海实施《若干规定》的情况。委员们先后听取市妇联、劳动局、高教局、静安区、上海县等有关单位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情况介绍,并到上棉四厂、上海县新泾乡实地考察,写出视察情况报告。报告认为,《若干规定》实施4年多来,在各有关部门支持推动下,上海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在遏制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全市范围来看,还存在着宣传不广泛、主管部门不明确、政策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为此,报告提出4点建议:(1)进一步广泛宣传《若干规定》,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宣传的重点对象应是执法机关和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建议司法部门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时,将《若干规定》列为宣教的内容。(2)成立实施《若干规定》的市级领导机构,或明确主管部门,这是能否进一步贯彻执行的关键。(3)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视察中,委员们发现女性在三招(招生、招工、招聘)方面,面临种种困难。1989年因无法升学和工作而滞留社会的初中毕业生中,女生占74.4%;高校毕业生分配,女生被录用的比例大大低于男生;企事业单位在实行劳动优化组合时,往往向女性开刀,优化组合成了“男化组合”。为此,委员们建议市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行政手段,使妇女在受教育、就业、参政等诸方面权益得到保护。(4)《若干规定》中部分条例不够完善,有的规定与现行法律相悖,需要修改。一是第二条“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按照本规定处理”的提法不够确切。因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内容很多,包括民事的。建议修改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本规定处理。二是对受侵害者向哪个部门投诉,没有明确规定;对利用权力侵害妇女权益者,没有制裁规定;对包庇违法者也没有处罚规定。建议修改时予以补充。三是缺少妇女自我保护内容,建议补充妇女应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条款。四是对“婚外恋”的追诉时效未作出规定;对虐待家庭成员者的处理含义不明;对卖淫嫖娼的处理太轻。这些都要予以修改。视察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1990年2月15日,在市九届人大第十五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中,吸纳了市政协提出的意见。如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明确的提出“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二章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妇女、儿童保护工作。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设立妇女、儿童保护委员会。委员会主管检查、督促、协调本条例的实施,讨论、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重大问题”。
对上海31家企业民主建设状况进行专题视察 1990年5月8日~7月9日,市政协法制与民主建设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组织16名委员,会同市总工会、市企业管理协会和市企业家协会,分成3组,就全民所有制企业如何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和加强民主建设问题进行专题视察和调查。这次视察的31家企业中,有国家一级企业4家,二级企业21家。每到一个单位都听取汇报,同职工代表座谈,进行抽样调查,并到车间了解生产管理情况,慰问第一线职工。通过视察调查,各组对上海市企业民主建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近年来,由于贯彻《企业法》和有关条例,企业民主建设有所进展,企业干部民主意识普遍有所增强。凡民主建设搞得比较好的企业,都有4个共同的特点:(1)企业主要领导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观念和民主意识较强,能主动地、自觉地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2)重视对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参与管理的能力,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3)企业干部能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密切联系群众,廉洁自律。(4)干部都以身作则,严以律己,遵守有关规定,接受群众监督,得到职工群众的信任和好评。通过视察调查,各组都认为作为企业民主建设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还只刚刚起步,发展很不平衡。民主管理比较自觉,搞得较好的单位只是少数。有少数单位民主意识差,不仅不依法执行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而且有意无意地侵犯职代会权利,干群关系紧张,诱发不安定因素,生产、工作都受到一定影响。1990年9月18日,市政协法制与民主建设委员会邀请市经委等十多个有关委、办、局的负责人座谈,对企业民主建设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之后,视察组在总结视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4点建议:(1)建议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责成有关委、办、局对所属企业民主建设状况作一次全面调查。(2)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观念和民主意识,增强搞好企业民主建设的自觉性。(3)重视和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增强职工主人翁地位的责任感和民主参与意识。(4)企业民主建设状况,应作为企业升级考核和评选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之一。市政协法制与民主建设委员会于1990年10月写出题为《依靠工人阶级,加强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关于本市31家企业民主建设状况的调查报告》,分送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对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专题讨论 1991年4月13日,市政协法制与民主建设委员会受“两院”委托,组织23名委员对“两院”将在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做的工作报告稿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两院”负责人均到会直接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委员们认为,“两院”的做法是认真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召开的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中共上海市委转发市政协制定的《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经常化、制度化的暂行规定》的实际行动。讨论中,委员们在肯定“两院”工作报告稿比去年更加详实的同时,对报告搞提出40多条修改补充意见。主要有:(1)缺少违反价格政策的案例。(2)建议补充有关法院队伍的稳定和建设的内容。(3)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应有所反映。(4)检察院报告对治安形势严峻应有所反映。(5)律师在法院工作中的作用应有所反映。(6)第二期普法教育应有所反映。(7)盗窃案日益严重,对收赃者也要绳之以重刑。(8)除告状难、执行难外,还有办案难,既有公检法之间的不协调,又有人为干扰因素,如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的干扰。(9)《司法建议》有30%没有反馈,要说明如何来解决。这些意见和建议,受到“两院”负责人的重视,有些被吸纳进“两院”的工作报告。
对上海律师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查 1991年下半年,市政协法制与民主建设委员会组织有12名委员和17名律师参加的调研组,对上海律师工作情况进行多次调查研究。先后视察并听取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和9个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汇报,与部分律师进行座谈,随后连续召开有公安、检察、法院、房产、工商、税务、编制委、人事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商量如何解决上海律师工作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通过调查,委员们了解到上海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工作取得很大成绩。12年来,上海律师办理刑事辩护5万多件,民事代理8万多件,还担任1万多家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法律顾问。特别在上海市涉外经济活动中,律师先后参与洽谈和见证的重大经济项目近千项,参加国内横向经济联合和经济质量方面的谈判项目1.2万多项,帮助有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6.8亿元。全市律师通过担任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咨询等业务,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为维护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贡献。通过调查,委员们也看到,上海的律师工作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不断加以完善。据此,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主要有:(1)要加速建设一支有一定规模的专职律师队伍。目前全市只有专职律师628名,很不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鉴于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建议放宽律师编制,以发展专职律师队伍。(2)律师事务所自收自支负担重,不利于律师事业的发展,建议在当前律师事业尚处初创阶段,在税收政策上能给予优惠。(3)制定地方性法规,确保律师在执行职务中调查取证的合法地位和权利,以解决调查取证难的问题。(4)加强律师对涉外项目的见证工作。市政府在审批外资项目需要律师见证的规定,应坚持执行。(5)加强律师队伍的教育和管理。要整顿队伍,严肃纪律,进行培训,提高素质。对律师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的现象,要认真查处。市政协法制与民主建设委员会写出《关于本市律师工作的调查报告》,送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厅于1991年7月13日在《信息快报》增刊和第120期上摘登了调查报告的内容。
对上海取缔卖淫嫖娼和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进行专题调查 1991年7月30日和8月2日,市政协法制与民主建设委员会、医卫体委员会和文化委员会联合组织有政协委员27人组成的视察调查组,在听取市公安局、旅游局、卫生局、市性病防治中心和卫生检疫所关于打击卖淫嫖娼、防止性病蔓延的情况介绍后,视察市公安局第一和第二收容教养所。并于8月8日、9月7日分别与部分涉外宾馆负责人以及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座谈。通过视察,写出《对上海取缔卖淫嫖娼和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的意见》的报告,分送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认为,自5月中旬上海市公安、工商、旅游等部门开展打击卖淫嫖娼专项斗争以来,公安部门抓获数百名卖淫嫖娼者,端掉若干卖淫团伙的黑窝,法院判处了一批严重违法犯罪分子。但这类社会丑恶现象不是几次打击就能清除的。为此建议:(1)上海要根据中央关于取缔卖淫嫖娼专项斗争的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干部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对查禁卖淫嫖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2)禁绝卖淫嫖娼,要制订综合治理方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要加强协作,使各部门、各环节都能发挥其作用。要把一定时期的集中打击与平时的经常取缔结合起来。要在这类犯罪活动一露头即予以打击取缔,而不放任姑息。(3)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不能以罚代刑。对境外人员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应按中国法律给予同等处罚,不能姑息迁就,或仅予罚款了事。(4)要加强对宾馆职工、旅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制订措施,加强管理。对舞厅、卡拉OK、酒吧、餐厅等,有关部门要作为特种行业,对其从业人员、经营管理、场地设置等有明确规定。要禁止劳教刑释人员经营其中的某些行业;并限制这些行业的数量,不能任其自由发展。(5)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教育、教养,要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严格执行。对在教养所劳教的人员,要增加适度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对这类人员经处理后再犯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置。(6)公安、旅游、工商、文化等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改善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对其中少数执法犯法、违法乱纪的人员要依法严惩;并要适当增加这方面的人力和设备,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对如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问题召开系列座谈会 1991年8月间,市政协副主席王兴受中共上海市政协党组的委托,先后召开6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专题座谈会。参加座谈的有市政协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科学等各界近百名委员。与会者就精神文明建设问题提出许多意见和建议,整理归纳为6个方面:(1)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战略地位的认识。委员们认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领导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上是重视的,但问题仍然不少。历史经验表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抓物质文明建设忽视精神文明建设,是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的。一定要改变“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使精神文明建设渗透、体现在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2)要研究社会现状和特点,因地制宜地制订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委员们指出,精神文明建设如同物质文明建设一样,要制订出具体可行的规划。从“八五”期间到20世纪末,党风、民风好转到什么程度,廉政勤政建设达到怎样的标准,要分层次逐级制订可操作的指标和规划,使精神文明建设一步一个脚印地抓下去。(3)要把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来抓。委员们认为,认真抓好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和家庭道德教育,是当务之急。抓好思想道德教育,就是抓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牛鼻子”。(4)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保证。委员们指出,前一阶段全国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初见成效。但广度、深度都不足。因此,要在全体公民、全体学生中坚持不懈地进行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执法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清除一切败坏社会风气的丑恶现象。(5)把握社会主义舆论导向至关重要。新闻出版、文艺创作、舞台艺术、电影电视,都要自觉地负担起对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的责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既要贯彻以正面宣传、教育为主的方针,也要有必要的批评、监督、曝光,帮助人们分清善恶美丑,扶正祛邪。(6)搞好执政党的自身建设是关键。近年来,精神文明建设出现滑坡现象,同淡化党的领导观念、少数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不无关系。人民群众意见最大最多的是有些干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损害群众利益,干扰改革开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和作风。因此,一定要强化党的领导,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和群众监督制度。委员们殷切地希望共产党员、首先是领导干部,以身作则,遵纪守法,敢于斗争,把精神文明切切实实抓起来,持之以恒,相信上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将出现新的局面。市政协党组将上述意见和建议写成专题报告,报送中共上海市委。1991年12月,中共上海市委五届十二次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实施意见》中,吸纳了市政协党组报告中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对上海法院系统司法建议工作进行专题视察 1991年11月25~30日,市政协法制与民主建设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的部分委员,由市政协副主席王兴带队,对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情况进行视察,并写出视察报告,送市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视察时,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乔宪志,向委员们介绍上海市各级法院近年来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情况。据统计,全市法院系统1991年1~9月共发出各种司法建议书792份,比1990年全年数增长34.7%。市司法建议工作有力地促进有关单位在健全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减少和预防犯罪和纠纷的发生等方面,都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4起诈骗医院药品和虚报医药费案件中,针对某些医疗单位在处方、配药、记帐等环节上存在的漏洞,向市卫生局提出司法建议书。该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责成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6条改进措施,并发文给全市医疗单位贯彻执行,为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和市政法委员会为此发了简报,推广市卫生局的做法。委员们认为,开展司法建议工作是有实效的,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工作的新事物,应予以积极扶持。为此,委员们在视察中针对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如司法建议活动开展不平衡,有些单位对法院司法建议书不重视等,提出两条建议:(1)市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全市法院系统司法建议活动的监督、指导,推广司法建议工作的先进经验,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2)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上海司法建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予以立法。后一条建议在1992年4月14日市九届人大三十三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上海市治安防范责任条例》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中有所反映。
对上海流通领域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视察 1991年12月27日~1992年1月30日,市政协组织20多名委员,由市政协副主席陈铭珊带队,重点了解上海商品和物资流通领域中的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情况,先后视察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及其下属的市百货公司、闸北区环龙商场、市工商局及黄浦区和杨浦区工商局,以及南京东路工商所、水果批发市场,并与这些单位的干部群众进行座谈。此外,还听取市物资局、市检察院、市医药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有关情况的介绍。视察组写出的视察报告指出,总的印象是在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大多数单位对廉政与纠风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有所认识,思想上比较重视,普遍建立了廉政工作班子,建立和健全了一些廉政和纠风工作的规章制度,采取了一些有力的措施,取得了成效。同时指出廉政纠风工作尚属起步,还有大量工作和深层次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既有社会大气候的影响,也有政策界限不清,领导决心不大,干群信心不足等因素,使得工作发展不平衡。对此,提出3点意见和建议:(1)要进一步解决思想认识的差距,对廉政纠风工作的必要性、长期性、艰苦性要有足够的认识。克服委曲、厌烦、畏难情绪,变“要我抓”为“我要抓”。领导要带头以身作则,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我做起,持之以恒,抓出成效。(2)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纪执法,对商品经营活动中各种各样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要有有力的处置措施;对行贿与受贿者应同罪处理。(3)要解决执法部门力量与日益繁荣的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在执法部门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要在体制、机构、人员配备上予以改革、调整、充实和加强。并要不断提高执纪执法队伍的素质,解决统一领导和互相配合的问题,不断提高监督执法部门的权威性。视察报告分送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对上海社区服务事业进行视察 1992年12月,20多名市政协委员,由副主席王兴和法制与民主建设委员会主任梁于藩带队,视察长白、淮海、长寿、中兴、华阳、湖南6个街道和真如镇,听取这些街道(镇)和所在区的领导汇报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情况,参观一批街道、里委办的社区服务中心和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娱乐室、托儿所等设施,探望老人,慰问有关工作人员。自年初市政府向各区提出开展社区服务和为老年人服务的要求以来,全市已有100个街道建立起社区服务中心,占现有街道的76%;2742个居委会组建有志愿者队伍,占现有居委会的95%,共有志愿者约40万人,开展近200项服务项目。市政府提出的目标已基本达到。长白街道投资140万元,将原街道办事处办公楼改建为设施先进、功能齐全的社区服务中心;华阳街道干部关心居民群众疾苦,为民排忧解难,把温暖送到特困户老人家中;中兴街道推行“便民服务日”制度化;真如镇将社区服务中心设施纳入新区公建配套;湖南街道向辖区内老人提供服务卡等做法,给委员们留下深刻的印象。视察中,委员们也看到社区服务工作尚属初创阶段,虽已取得一定成绩,但工作开展还不平衡,有不少薄弱环节。委员们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对策和建议:(1)针对上海社区服务工作缺乏统一规划、宣传面不广、组织发动工作不够有力、市民参与面不广的情况,建议市政府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高度出发,加强社区服务的宣传工作,并着手制订社区服务的长远规划,不断提高社区服务工作的水平,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区服务工作新局面。(2)针对社区服务缺乏统一的政策指导,开展工作缺乏法律化、规范化依据的情况,建议市政府及时总结社区服务工作经验,统一全市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任务、政策,尽快制订《上海市社区服务工作条例》,使之走上正常有序的轨道,健康发展。(3)针对社区服务缺乏专项经费,长此以往难以为继的情况,建议市、区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扶持社区服务中心的“三产”;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在全面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将社区服务经费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专项列支。(4)针对社区服务中心场所普遍紧缺、设施简陋的情况,建议今后在上海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中,要将社区服务中心列入公建配套范围。(5)针对全市有4200多名生活困难的孤老,建议市政府将解决这批老人生活困难问题列为1993的实事。视察报告于同年12月底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受到市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1993年1月7日,视察组邀请副市长谢丽娟和民政局负责人,听取有关社区服务工作视察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座谈。谢丽娟对政协委员关注社区服务工作,并将情况反馈给政府表示感谢,对委员们提出的在其分管范围内的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进一步介绍了一些情况,并表示社区服务工作要在不断实践、总结中前进,也希望不断得到政协的支持和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