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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员会职权
市协商委员会是上海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并代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职权。根据1949年12月17日市协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暂行组织规则》的规定,协商委员会在市各代会休会期间履行的职权:(1)协助市政府实行市各代会的决议。(2)协商并提出对市政府的建议。(3)协助市政府动员人民支援前线,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并参加建设工作。(4)负责进行下届各代会的准备工作。(5)负责进行上海市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1950年11月8日市二届一次各代会协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市协商委员会在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代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职权,并接受全国政协的各种工作指示,有重点地向全国政协报告每届市各代会和协商委员会开会的经过以及各项决议案的实施情况;收集并汇报有关政法、财经、文教以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情况;汇报区各代会开会经过及其工作。
1951年12月15日市二届三次各代会修订通过的《上海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条例》,具体规定市协商委员会的职责任务是:(1)协助市政府实行市各代会的决议,并了解其执行情况。(2)协助市政府联系人民,征求并反映人民意见。(3)审议市政府交议的文件和议案。(4)有系统地收集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教卫生、市政建设、宗教事务及其他方面的材料,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供政府采择。(5)协助市政府解释政策法令并征求对于政策法令的意见。(6)接受市民的建议、询问、要求、申诉和批评,并认真加以处理。(7)协助并推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参加各种人民革命运动及建设工作。(8)组织时事座谈会和学习会,协助市各代会代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进行时事政策和理论学习。(9)协助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解决相互有关的问题,加强团结和合作。(10)对各民主党派的发展及训练干部等工作予以可能的协助。(11)协同市政府筹备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二、委组机构任务
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在市协商委员会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根据1950年11月8日市二届一次各代会协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1)讨论及研究全体委员会或常委会交议的案件,并提出意见。(2)讨论及研究其他专门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案件,提出意见,提请全体委员会或常委会处理。(3)广泛收集各界人民的意见,加以归纳,择要提交全体委员会、常委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讨论研究。
1953年,总结专门委员会工作,提出专门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参谋和助手,对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作成建议,向常委会汇报,由常委会讨论决定,建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采择施行。专门委员会不能单独作出决议对外发表。具体任务是:(1)协助常委会对国家机关的重要政策、法令征集意见,进行研究,并作成建议,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2)对各项政策法令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组织座谈,听取有关委员的意见,加以归纳,并对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将讨论结果向常委会汇报,求得问题的妥善解决。(3)对其他会务活动所提交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然后提请常委会参考处理。
市税务复议委员会、市地价评议委员会、市城乡物资交流委员会、市反革命案件审查委员会等4个特种委员会的职能是:(1)讨论和研究市协商委员会交议的各项特定案件。(2)协商解决各项特种具体问题。在直接处理有关业务时,可单独对外行文;对有关原则性的问题,可提出具体意见和办法,送请市协商委员会常委会讨论决定。
上海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历届委员构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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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次 |
委员总数 |
中共党员 |
民主党派
无党派人士 |
各界代表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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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 |
人数 |
% |
工人 |
农民 |
青年 |
妇女 |
文教 |
工商 |
民主党派 |
中共上海市委 |
市 军 管 会
市 政 府 |
少数民族 |
宗教 |
特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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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届二次 |
52 |
14 |
27 |
38 |
73 |
4 |
1 |
1 |
1 |
14 |
16 |
4 |
3 |
5 |
0 |
1 |
2 |
|
一届三次 |
69 |
21 |
30 |
48 |
70 |
4 |
1 |
1 |
1 |
14 |
21 |
7 |
4 |
12 |
0 |
1 |
3 |
|
二届一次 |
75 |
26 |
35 |
49 |
65 |
4 |
1 |
1 |
2 |
17 |
17 |
10 |
4 |
14 |
1 |
2 |
2 |
|
二届二次 |
79 |
27 |
34 |
52 |
66 |
4 |
1 |
1 |
2 |
18 |
17 |
11 |
4 |
14 |
1 |
3 |
3 |
说明:(1)市协商委员会委员由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来自各界人民代表。各界代表栏内“民主党派”是指各民主党派市级机关的代表,其他界别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未统计在内。
(2)市协商委员会成立后经过3次改选,二届二次会议改选后一直连任至1955年5月市协商委员会结束。因此,市协商委员会委员构成情况统计至二届二次会议为止。
上海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历届委组机构设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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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次 |
设置年月 |
委组数 |
委组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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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届 |
1949年12月 |
4委 |
冬令救济委员会 |
推销委员会
胜利折实公债 |
税制委员会 |
评议委员会
工商业税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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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 |
6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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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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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组 |
劳资组 |
文教组 |
一般问题组 |
会务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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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届 |
1950年11月 |
8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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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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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委员会 |
文化委
员会 |
教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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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务委员会 |
财经委员会 |
市政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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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复议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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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4月 |
13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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