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上海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
市协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市各代会选举产生,连选得连任。市协商委员会设常委会,由协商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委员若干人为常委,与协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常委会,主持会务,处理日常工作。并推聘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进行工作。
市协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专门委员会和特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是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常设机构,由市协商委员会委员和市各代会的代表组成。特种委员会是针对某一方面工作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协商特定问题而设置的机构,经常委会会议通过,聘请委员、各代会代表以及与某一特定问题有关的机关、团体负责人和有关人士组成,任务完成后即予撤销。各专门委员会和特种委员会,是市协商委员会团结各界代表和有关人士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由市协商委员会常委会推定主任、副主任,负责主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