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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5年9月21日,法总领事葛林德(V.Collin de
Plancy)照会上海道邵友濂,转达法公董局意见,称“四明公所现厝有棺木2100具,此对于租界卫生,将有危险影响”,要求尽快予以解决。邵友濂即派员赴四明公所商议改善办法。后经甬绅王镇昌等人力禀公所性质,此事遂行搁置。
1890年夏,上海附近发生鼠疫,法国新任驻沪总领事召尔棠(Jordan)于是年8月27日照会上海道聂缉椝,转达法公董局要求中国当局严令四明公所对停放棺柩进行消毒。8月31日,聂缉椝照复同意。但对法公董局进一步提出的“尽行清除四明公所内之棺柩”之要求,聂缉椝则按所订协议予以拒绝。
1898年1月6日,法总领事白藻泰(G.G.S.de
Bezaure)公布了由法公董局制定的《法租界管理章程》,其中规定:“禁止租界边沿堆寄棺柩。”白藻泰同时咨照四明公所,“限六个月内将所内寄柩搬迁净尽”。至7月1日,公所所有棺柩3000余具中已有2500余具陆续迁出,并在公所迤西诸家桥另筑殡房。
是年5月11日,法公董局通过征收四明公所全部地产税的议案;5月18日,法公董局又议定征收四明公所部分地产建筑学校、医院。5月23日,白藻泰致函四明公所,命公所派员前往法领事署呈验地册。公所以“司事者不审,所指率以不知”函复白藻泰,拒绝交验地册。7月1日,法公董局要求公所交出部分地产,以作建筑学校、医院之用。四明公所董事严信厚等人予以拒绝,并呈禀上海道蔡钧,以1874年法前总领事与前上海道达成的协议为凭,拒绝法公董局的要求,并就法公董局拟建学校、医院一事与白藻泰进行谈判。蔡钧提出另觅一地赠予法方,并补助千金,为法公董局建造医院经费。白藻泰坚持法公董局立场,拒绝蔡钧的建议,谈判陷于僵局。7月15日,白藻泰照会蔡钧,通知“明晨即拆义冢围墙”。蔡钧即派上海县知县黄承暄和译员赴法领事署,往返劝商。
7月16日晨五时许,白藻泰不等蔡钧答复,即亲率法军80余人进占四明公所,强行拆除四明公所围墙并逐走四明公所人员。公所主持人向全市各界送发了抗议法方违背协议的传单,呼吁各界罢市,以示抗议。次日,上海以宁波籍为主的各界人士拥至法租界巡捕房前举行抗议游行,遭到法军武装血腥镇压,当场死17人,伤20余人。上海各界对此暴行义愤填膺,举行罢市罢工,支持四明公所的抗暴斗争。
事件发生的当日上午十时,蔡钧和上海县知县黄承暄偕四明公所总董方继善等人,赴法领事署与白藻泰交涉,双方争执激烈,白藻泰答应“暂缓二日定夺”。蔡钧照会各国领事,表明是非。7月17日,蔡钧、黄承暄与白藻泰再次会晤,交涉仍无结果。7月18日,白藻泰照会蔡钧,表示愿通融办理,所有寄泊之兵船,当即撤回,请蔡钧知照宁帮静候办理,蔡钧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妥协约定:法方同意停止军事行动,中方同意由黄承暄布告安民,晓谕市民照常开市,善后事宜由江苏藩台来沪办理。但因法军继续霸占四明公所,市民继续罢市。
7月20日,江苏布政使聂缉椝抵沪,与蔡钧同至洋药局会晤白藻泰,交涉解决办法。当日晚,聂缉椝和蔡钧再赴法总领事署交涉。经多次谈判,蔡钧与白藻泰于8月10日达成议定,规定四明公所归宁波同乡会所有,伤毙之人,则援照1874年第一次四明公所事件所订协议“酌给抚恤”;上海地方政府另拨八仙桥西首一块空地归法方起造医院和学校。更为屈辱退让的是,聂、蔡等人还原则上同意了法方要挟提出的扩界要求。
但是,嗣后法方对此议定又起异议,并经法驻华公使毕盛(S.J.M.Pichon)与清廷总署交涉,于是年9月2日达成四点协议,除确定上海议定的基本条款外,另又加上:在维持四明公所土地权外,法方可以在四明公所地面上开筑交通所需的道路,并规定四明公所内不得掩埋新尸或停放棺柩。
1900年1月30日,上海道余联沅与法公董局总董宝昌(P.Brunat)达成协议四条,规定四明公所让出部分土地,拆除部分围墙,以便按法公董局原定线路修筑宁波路(今淮海东路),而公所所损墙门,由法公董局出资修复。
1902年1月,法方支付第二次四明公所事件中被害中国人每人100两银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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