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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外事志 >> 上编·第二篇有关租界交涉 >> 第三章越界筑路交涉 >>


第二节 法租界越界筑路

       

晚清时期越界筑路

1861年,太平军进攻上海,法国军队越界修筑了从方浜桥经斜桥、卢家湾至徐家汇的一条军路,名为徐家汇路,当时名义上仍属中国官路,法军撤退后一度放弃此路。1863年11月,法公董局又开始修缮和扩基,将此路占为己有,并就路面保养问题与上海地方政府进行交涉。1870年下半年,法国驻沪总领事梅让(Mejean)向上海道涂宗瀛就徐家汇路路面崩塌一事,要求拆除和停止沿路华人居民在路旁树立篱棚和开掘河岸。涂宗瀛照会梅让,指出路面崩塌并非树立篱棚和开掘河岸所致,实为雨水浸溶之故,公董局应自行修复。1871年,徐家汇路又有路面崩塌,梅让再次照会涂宗瀛提出原议,涂宗瀛竟同意饬令地保由中方修复沟渠,整理沿河一带崩土。

1877年8月底,法国驻沪总领事葛笃(E.Gaudeaux)照会上海道刘瑞芬,称徐家汇路沿路华人破坏路政,偷窃路栅,要求禁止。刘瑞芬复告已严令西门地保执行监察。10月19日,葛笃致函刘瑞芬,以该路交通拥挤为由要求另辟地皮,改筑道路。刘瑞芬复告应允,并派官员前往会勘。后因当地居民拒绝售地而未实现。

1880年8~11月,法国驻沪总领事贾尔臬(B.Garnier)应公董局所请,三次照会上海道刘瑞芬,要求向法方发放徐家汇路土地所有权执业证。刘瑞芬以该路为中国境内之公路、属国家产业为由予以拒绝。1881年1月6日,贾尔臬照会刘瑞芬,提出另筑新路,延长公馆马路至徐家汇路,作为法方放弃对徐家汇路土地执业证的条件。刘瑞芬亦予拒绝。

1899年法租界第二次扩界时,法国驻沪总领事白藻泰要求上海道李光久将徐家汇路“一并圈入”法租界,李光久以该路为江南制造局出入要道为由予以拒绝。

1900年夏间,白藻泰通过南洋大臣拓界委员、南洋公学监院、美国人福开森转致上海道余联沅,要求允许公董局在徐家汇路派捕收捐,以充修费。余联沅照复白藻泰,同意公董局在徐家汇路派捕收取车捐,惟“该地每年应缴中国地租一百五十两”,此路一切事务仍归中国地方官主问。白藻泰催请余联沅出示告示,同时又要求允许公董局腾出斜桥至方浜桥一带越界马路(即方斜路),不派巡捕,“改由新界西南角另造马路通卢家湾”。余联沅表示同意,允待新路造成后出示告示。

1901年1月7日,白藻泰照会余联沅,告知越界新路(即卢家湾路,后又名吕班路,今重庆南路)已成,催他出示公告。余联沅即饬上海县署出示公告。

1906年6月,中国当局举办警察,方斜路亦在设警范围之内。总工程局因方斜路路面损坏难行,派员前往修理,却被法公董局阻止。6月17日,上海道瑞贗照会法国驻沪总领事巨籁达(Louis Ratard),指出方斜路属中国地界,要求转饬公董局“勿再事阻修理工程”。而巨籁达照复瑞贗则称1901年白藻泰与余联沅照会中只同意该路法方不设巡捕,由中方设警,仍拒绝由中方修理,实际上否认此地属中国地界。此后,中方再三交涉不成,瑞贗只得“唯有从缓设法”。至1911年4月28日,因公董局并未派人修理方斜路,还是由中方逐段修理,但在是年7月该路“将次修竣”时,法国驻沪总领事喇伯第(Dejean de La Batie)却又照会上海道刘燕翼,对中方派人修理该路提出抗议,要求饬令总工程局以后勿再如此兴修该路。

1907年法租界举办电车,公董局不顾上海道瑞贗阻止,允许法商电车公司在界外吕班路上开筑电车路,后又欲在方斜路上安设铁轨。6月15日,瑞贗致函巨籁达,要求转饬停工,以便“从容商办”。巨籁达函复瑞贗,声称“公董局经营此路”、“已与法电车公司签订合同”,坚持在该路修筑电车。此后,经历任上海道与法国历任总领事再三磋商,从谈判赎回,到提出中法合办,终未谈成。至1912年,公董局又决定于6月13日动工修筑该路电车。7月10日,特派江苏交涉员陈贻范致函法国驻沪总领事喇伯第,要求公董局停下在方斜路电车接轨工程。公董局置之不理。是年,电车接轨路轨在方斜路铺成。1903年春,因公董局拟在长浜一带,法租界界址以外、关帝庙以西插立标杆,越界筑路,上海道袁树勋致函巨籁达,要求饬令停止。巨籁达函复袁树勋,以公共租界亦在界外越界修筑戈登路及白利南路等越界马路为由,提出不应准彼禁此。袁树勋只得含糊允许。于是,法租界越界修筑马路越发难以禁止。

1907年,法公董局已越界修筑成宝昌路(今淮海东路)、罗家湾路(今重庆南路)、金神父路(今瑞金二路)、圣母院路(今瑞金一路)、毕勒路(今汾阳路)、宝建路(今宝庆路)、杜美路(今东湖路)等条马路。

1910年,公董局越界筑路更多,有善钟路(今常熟路)、巨籁达路(今巨鹿路)、福开森路

(今武康路)、姚主教路(今天平路)等。至1911年,又有宝隆路(今陕西南路)、祁齐路(今岳阳路)、福履理路(今建国西路)等条越界马路筑成。随之而来的是法方相继在这些属于华界管辖范围内的越界道路上设立公董局巡捕房。1909年9月2日,上海道蔡乃煌曾就法公董局在善钟路上建造巡捕房一事照会法国驻沪代理总领事罗福嘉(Laforecade),请饬令阻止,无效,巡捕房(即福熙捕房)照样成立。

民国期间越界筑路

1912年1月27日,民国政府驻沪通商交涉使温宗尧照会法国驻沪总领事喇伯第,就公董局欲在徐家汇路、宝昌路、圣母院路、金神父路等越界马路上征收华人居民房屋四季捐一事提出质问,并要求转饬公董局“分明界限,勿向收捐,以免冲突”。喇伯第未作答复。2月16日,温宗尧再次照会喇伯第,就公董局在该越界地段擅钉门牌一事提出责问,要求公董局停止此举。3月1日,喇伯第照复温宗尧,称界外钉牌、界外收捐均经饬止。

1912年3月,公董局在租界外马义泾浜处竖立界石,填浜筑路,温宗尧即向喇伯第提出交涉,喇伯第未作回复。4月15日,新任特派江苏交涉员陈贻范继续照会喇伯第,提出责问。喇伯第以该浜“流水污浊”为由,复照拒绝中方要他转饬停工的要求。5月下旬,上海县知事吴馨致函喇伯第,声明马义泾浜系属华界,应由华界自行疏浚,公董局“不应有任意填筑之事”,再次请饬立即停工。5月25日,喇伯第与吴馨“偕往勘视”,口头同意公董局暂停填浜,再商解决办法。但公董局仍继续填浜,并未停工。在吴馨致函喇伯第询问究竟时,喇伯第却复函附上“公董局对该浜详细勘察之地图”,建议以该浜两边业主意见为凭,决定是否填浜筑路。此后,公董局逐步收购该浜土地。至1913年1月25日,新任法国驻沪总领事甘世东致函吴馨,宣称:“该处业户地价已由公董局付清”,要中方承认,“以便公董局兴工筑路”。1月27日,吴馨函复甘世东,表示:“该处地价既接洽清楚,准予通融筑路。”同时也提出:“嗣后无论何处,不得援以为例。” 

然而,马义泾浜越界筑路后不久,1913年2月18日公董局又致函南市市政厅,提出“界外筑路计划”,并请“出为相助”,欲在界外徐家汇路、金神父路、毕勒路、祁齐路、宝昌路之间的空地上购地筑路。甘世东亦以同样要求致函吴馨。2月25日吴馨函复甘世东,以该处荒地甚多,法方未指明地段为由婉拒。是年秋,公董局与南市市政厅磋商按图开阔徐家汇路,至12月,公董局越出图纸范围,侵占冢地,加阔筑路。12月13日,吴馨致函甘世东,要求勘查。甘世东复函称,“此次放路,占用冢地,未照复原议,实为工头所误”,表示可“偿还费用,由公董局照数补偿”。至1914年1月,公董局以补偿冢地迁费银三百两,占有该地皮,并加阔修筑了徐家汇路。

1914年4月8日,中法双方签订《法租界界外马路警权划分协定》,将法公董局以前所有越界修筑的马路及其干路范围的地界全部划入法租界,此是法租界第三次扩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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