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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埠之际,建立英国商人居留地的问题虽已有约,但中外双方尚未细议。在1843年10月双方谈判订立《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一称《虎门条约》)的条文中,只是说:在通商的港口,允许英国人在规定地区内向中国人租赁房屋或租地建屋。“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英国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屋若干间,或租屋若干所,通报地方官”,“房屋之增减,视乎商人之多寡。而商人之多寡视乎贸易之衰旺,难以预定额数”。
上海开埠后,英国人开始在上海租赁土地,最先租得的是上海县城外黄浦江边的130亩。伴随租地交涉,英领事巴富尔与上海道宫慕久进行了近两年的时断时续的谈判,使上海道台同意订立一个《上海土地章程》。章程规定,外国商人租地建屋后,可以停租,也可转租给别人,但中国业主不得任意停租,也不得再议加添租价,实际上形成了“永租制”。章程又规定:“租地租屋商人(洋商)应会商修建木石桥梁,保持道路清洁,树立路灯,设立灭火机,植树护路,挖沟排水,雇用更夫。领事官经各租主请求,召集会议,共同商议,摊派以上各项所需经费”。以后英领事就依此召集租地外国商人按年开会,推选出起初只有三个人的“道路码头委员会”,向居民抽税,办理道路和码头事宜,形成了一个租界行政机关的雏形。章程还规定:“他国商人愿在划归英商承租之洋泾浜界址内租地建房或赁屋居住、存货者,应先向英国领事官申请,藉悉能否允准,以免误会”。当时宫慕久等人以为,这可免使自己陷于外国人之间的纷争,其实却是承认了在“英商承租地区”内,英领事官具有最高的权力。
《上海土地章程》共23款,主要规定为:(1)划定了外国人居留地界址:南为洋泾浜(今延安东路)、北为李家厂(今北京东路)、东为黄浦江,西为界路(今河南中路,1846年9月24日确定),面积830亩;(2)确定租地方法;(3)规定了实际上的“永租”制和“华洋分居”;(4)允许外国租地人以简单的市政设施管理居留地;(5)英国专管;(6)章程修改办法均由中英双方官员随时商议,“须呈报领事,转与道台商妥决定后,始得发生效力”。章程也规定中国保有居留地的领土主权、土地管辖权、司法权、行政权以及对居留地外国人的决议有最后的审核权。
1845年11月29日,宫慕久颁发告示,公布《上海土地章程》。到1846年9月24日,巴富尔与宫慕久议定,除界路为居留地西界外,北界同时扩至苏州河。至此,英国居留地四址正式划定,面积为1080亩,后来称为“英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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