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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 >> 上海园林志 >> 附录 >> 二、有关不准中国人进入租界公园的资料辑录 >>


冯炳南为开放公园问题意见

       

冯炳南为开放公共租界公园事,有函致贝、袁、赵三华董,及致各西报英文意见书译文,兹为照录如次。

▲致三华董书

淞荪、履登、晋卿先生阁下:

近见西报纷载外人投函,均谓公园原为西人而设,意在反对开放。此辈西人对于《地皮章程》显未明了,故有此项言论。

查开放公园问题,前当鄙人与刘君鸿生、吴君蕴斋担任公园委员会特别委员时,早与西人委员有数度之辩论,其最后一次会议业经决议开放,准许华人入内。惟以去年西人纳税会开会时,适时局紧张,对于此案仅通过开放,而未议决开放之时期,遂至延搁至今。比见西报有此反对论调,则为贯彻鄙人夙昔之主张起见,虽在尘务纷纭孱躯多病之际,亦何能默尔而息。爰特草就英文意见书一篇送往各西报,并将该稿附上三份,以备执事等出席本届西人纳税会议及此问题时之参考,并于必须时代为提出也。其译文因仓卒未峻,明日当布之华报。并希省览,为荷。

专此,敬颂台祺。惟照不备。

附上英文意见书稿三份。弟冯炳南拜启。

▲意见书

谨启者:

租界内之公园、草地乃出工部局开设办理,照《地皮章程》行事。乃近见外人之中有投书西报,对于开放公园、草地容纳华人一事发表意见。观其言论,足见其绝不知《地皮章程》为何事。其所举各事,于一九二六、二七两年公园委员会开会之时,即已为鄙人与刘、吴两委员所指答。今姑不更置论,其详具见鄙人所编之报告书与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一日致工部局之函内,当时西报亦经登载。反覆推论,未免可厌,今所欲言者:

(甲)该公园特别委员会于闭会时有一致议决之案件曰:“极斯斐路公园、虹口公园、昆山公园、白利南路草地宜开纳中国人士与外人一律。”此外较小之草地等,俟再商议。并请工部局与公共体育场之管理委员商议,可否使公共体育场开纳华人。

(乙)上项议案经多日,工部局总董交由上项纳税外人在年会上取决。经许多商量之后,乃别改成一议案云:“极斯斐路公园、虹口公园、白渡桥公园、浦滩草地、昆山花园、白利南路草地开纳华人与外人一律。但此议不即有效,当俟目今时局不靖之形势与中国排外风潮停终之后,本埠情形恢复如常,方与实行。”总之,开放公园一举,非先经纳税外人年会再议赞成,则不能行,云云。上项修改案,去年经纳税人开会之时通过。

(丙)鄙人对于此项修改而通过之议案原欲大为反对,且于在今外人所发诽议尤为反对,徒以租界内外局势紧急,不欲重因工部局以及其他维持治安之当局,故未发言反对。

(丁)《地皮章程》之第六款明载:“道路、公园照章筑路办理,备公众之用,及租界内一切人民卫生娱乐休养之需。”倘使所指道路、公园乃对租界外之路、园而言,则如虹口及极斯斐路之公园,宜为租界以内一切人民卫生娱乐休养之需,毫无疑义。

(戊)所谓“一切人”等自应并包中国居户在内,此种解释之不误,有事可为确证。盖当该第六款载在《地皮章程》以内之时,租界之内已有中国人士甚众,若原意欲屏中国之人于花园之外,则何以不明言“外人”,而顾代之以“一切人”乎?“外人”两字用于该章程之十九条,该条所言乃工部局开纳税人会议之时,与会之人宜有何等资格,即此可为铁证。知第六款之“一切人”乃包含一切之名词,各国之人理应皆在其内。

至于租界内之公园、草地,理应开纳华人与外人一律。盖此等公园、草地皆出工部局设立办理,其款皆属公款,非属公用有益(编注:原文如此)。且依《地皮章程》二十五款而行,则该局无权为之。若使仅供外人之用,仅为外人利益起见,则工部局耗于公园或其用途之款,未可谓为依遵章程而行,因仅举外人,不能指为租界之公众也。

工部局之存在,全恃《地皮章程》,若欲逐华人于公园之外,是不啻渎侵中国人士与外人一律同有之公权也。鄙意以为入园收费或加其他限制,似非《地皮章程》所许,若非更改章程使该局有权为此,则该局无权收何费用。惟为救济起见,鄙意诚不反对略收入门小费耳。

鄙人亦知租界内之外人以卫生上之原因而不免心慌者,其意似不知公园、草地正与公共大路无异,若公园须受人种差别之待遇,则公共道路及其他公共利益之具亦可适用此种差别矣。此种忧思,鄙意甚属无据。盖目下公园章程,其保障之力毋虑不洁之人贸然入园,倘使公园立一章程,非衣服周整之人不准入内,且诚心奉行此章程,则种种忧畏之心可以悉化。或虑公园开纳华人必致下流拥塞,此亦不足为忧,盖目下花园章程已有限制之处也。且香港等处又曷尝无下流乎?其地公园果遂尽为一种人娱乐享用而设,抑仍开纳全体人民乎?

外人之中有以为,今之公园、草地若开纳华人,则将使外人无地可容。而有烦言者,然则此曾知否外人固无理屏绝华人之故?外人留以独享之公园、草地,其面积之一千零五十九亩八厘七毫之大。而中国人士则租界内人数恒多,只有六亩地面之公园为之备用;且斯园虽小,从未有拥塞之患,则其故又何在耶?

就以上种种而论,从法律、道德两端立言,足见公园应开纳华人其理甚明。且鄙见以为照工部局《地皮章程》而言,并无权力不准中国人或其他国籍之人入其所管理之公园也。

(《申报》民国17年,即公元1928年4月18日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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