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高级检索  帮助
 上海概况  大事回眸  申江新潮  浦东开发  世博园地  长三角联动
 上海之最  名镇名街  名胜古迹  漫步申城  人物述林  海上剪影
专业志 >> 上海园林志 >> 附录 >> 二、有关不准中国人进入租界公园的资料辑录 >>


西人公园开放之经过

       

本埠西人公园开放一事,远在西历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我国方面即有陈南、吴虹玉、颜永京、谭同兴、唐茂枝、李秋坪、唐景星、陈辉廷等向工部局提议开放,俾华人得与西人享受同等待遇,但工部局方面则置之不理。迨至一九二三年,又经华顾问等数度与该局磋商此事,亦无结果。迨至一九二六年,始经冯炳南氏根据《洋泾浜章程》之规定,致函与该局总董,请其依照该章程之条文,将本埠极司非路(编注:即今万航渡路,原文无“而”字,下同。)、黄浦滩、白利南路(编注:今长宁路)等公园及昆山花园、靶子场(编注:指靶子场公园,即今鲁迅公园)、跑马厅等一律开放,俾华人得享受该条文中所应有之固有权利。该局当即容纳其建议,致函总商会请其公推委员三人,与该局之公园委员会共同讨论此项问题。旋经总商会公推刘君鸿生、吴君蕴斋及冯君为委员,正式协商此事。闻共开会四次,西人列席者,计有工部局总办爱德华君、圣芳济大学校长福司脱君、安利洋行进口大班麦君、哈华托律师公馆华特律师、工程处处长哈柏君、公园总办麦格理君。幸赖刘、吴、冯三君反复讨论,并由冯君拟具意见书提出,卒得通过。现该局已将此议决案提出,于本月十四日之纳税西人年会中请求通过。

惟近日西文报纸中,投稿反对开放者纷纷而起。闻冯君又已致函工部局总董,补列应行开放之理由。兹本报觅得该函稿及冯君前拟之意见书,亟为译就,披露如左,以备国人之参考。

▲冯炳南之意见书译文

鄙人曾于一九二六年三月二十日向工部局建议,依照《洋泾浜章程》第六条之规定,所有公园及上海跑马场等均应一律开放,俾华人与西人得享受同等之待遇。工部局对于此项建议当允予以同情之考虑。旋履行此项允许起见,曾请总商会委派华人代表三人,与工部局之公园委员开会共同讨论。总商会即公推吴君蕴斋、刘君鸿生及鄙人为代表,于一九二六年九月二十日开会讨论此事,吴君与鄙人均到会,仅刘君以离沪之故未曾列席。当会议时鄙人极力主张,华人依据《洋泾浜章程》本有与西人同等享用公园之权利,并请诸委员注重该章程第六条内“一般”(AII)之字样。主席委员福司脱牧师当谓,《洋泾浜章程》内之“公众”(Public)两字系一种特定名词,不可以抽象的解释之。又谓当《洋泾浜章程》最初拟定时,租界内只准西人居住,是以该“公众”两字,在工部局委员会之意只指西人之公众而言;且华人至洪、杨乱时始准居住租界,若《洋泾浜章程》则并未因此而修改也。至华特君对于鄙人之意见,即华人依照《洋泾浜章程》本有享用公园之权利一节,亦不表赞同。其意以为无论如何,《洋泾浜章程》第六条只适用于在租界外购买之地基而已。福、华两君并均虑及所有公园一旦无限制开放与华人之后,该公园等恐有人满之患。迨至议及儿童游戏场时,华特君则谓此种公园专为指定之用而设,如一旦无限制的允许下级之华人入内,则必将尽驱儿童于园外,果尔设备此种公园之原旨岂不因此而推翻?并谓西人中之为人母者,决不愿其子女与华人中之下级人民接近,而有传染时疫之危险也。至关于上海跑马场之问题,华特君则谓该场系为个人所拨一西人公众之用者,工部局殊属无权更改该产上受托契约之条件,故提议将该场划出于本会讨论范围之外。顾当鄙人提出质问时,福司脱君曾答称,该场之一部分系由工部局所租得,年出租金二千四百两,其租契之条件中曾规定该场只能归西人公众享用,云云。

以上所述,均系福司脱君及华特君反对公园无限制开放与华人之辩词。此项辩词显系违背《洋泾浜章程》第六条之规定,殊属不能成立。兹为避免误会鄙人之意见计,特将该第六条中与本案有关之部分节录如下:“一、惟此种公路及公园均应归公众享用,并归居住于租界内一般民众之卫生娱乐及休憩之用。”“一般民众”之字义十分明显,本无须精密之解释,盖当拟定章程时之用意,当然系指租界内华洋人民之全体而言也。查现行之《洋泾浜章程》,与洪、杨乱时中国难民进住租界前有效之《洋泾浜章程》原不相同,是以福司脱君在前次会议时所称,《洋泾浜章程》即至允准华人居住租界之时亦未修改云云,殊不确实。且事实上一八四五年间有效之《洋泾浜章程》及一八五三年修改后之《洋泾浜章程》中,均无关于设备公园之规定。直至一八六九年《洋泾浜章程》再度修改后,工部局始有权设置公园,为公众卫生娱乐及休憩之用也(见一八六九年修改《洋泾浜章程》之日期,阅一八九七年工部局报告)。在一八六九年间,租界内之华人居民为数业已不少,如工部局当时有意拒绝租界内华人之出入公园,何不于“一般”及“民众”之间加入“西人”字样?由此可知,此种字样或其他同义字样之未加入,即足证明所有公园实与工部局管理下之马路系处同等地位,均为华人所享用者也。迨至一八七七年及一九零零年间,《洋泾浜章程》又经一度修改,当时租界内之华人居民更较前增多,然该章程关于公园之问题,仍未有拒绝华人居民之规定也。又查该章程内关于工部局市民会议内投票资格之规定,并不如关于公园及公路之规定之广阔。试一阅第十九条之条文,即知凡系西人一经付过规定之某种捐税,即可获得是项会议之投票权,试问第六条内“一般民众”之字样何以不见于该条之条文内耶?吾知答复此问之唯一答语,不外谓第六条之规定因欲使租界内一般民众得自由出入于公园,而不论其国籍也。由此以推,彼之所以靳而不与之唯一理由,无非欲使华人四五十年来所受之平等(编注:原文如此,似应为“不平等”)待遇永无解脱之日而已,岂有他哉!且就上述事实以观,即可证明该条(第六条)内之“公众”字样并非特别之名词,而华人之要求工部局开放公园,亦不过执行该章程内对于伊等固有之权利,并非乞恩于工部局也。

又西人尝以公园一旦开放与华人之后,必有拥挤不堪之虑矣。此种杞人之忧实属毫无根据。盖试观乍浦路桥与四川路桥间苏州河南岸之华人公园,占地仅及五六亩而已,从未闻有游人拥挤之患。且公园纵有拥挤之患,其救济之方亦只有将其扩大或辟新园以容纳之,断不能即以公园之拥挤为词,而为拒绝一部分民众入内之理由也。查设备公园之原旨,无非为公众之娱乐及运动也,如享用时加以限制,则与成立之原旨岂不违背?故于工部局以公款设立之公园专供租界内西人之娱乐及运动用者,如欲拒绝华人入内,则《洋泾浜章程》内所标之名称,首当改为“西人公园”。但如改此名称,则又与该章程第六条之规定大相径庭也。

关于跑马厅公款保管受托人与工部局订立之租契内,有规定该地专供西人享用之陈述,鄙人以为此种条件系属越权处分。盖工部局除依照《洋泾浜章程》第六条之规定外,实无权订立关于公众娱乐或运动之任何合同或契约。依照鄙人于前次会议时发表之意见,凡工部局为设立此种场地而支付任何款项者,则租界内之民众即自然有权享受此项支付之结果。前承工部局以《上海跑马厅公款之历史……》一书惠借与鄙人,鄙人对此业已细读。但细核该书内容,亦并无将此项公款收买之产业专供一种特别用度之意思表示,只谓应归于公众之娱乐及运动而已。是以上述租契内之规定,非特与《洋泾浜章程》第六条抵触,且亦与受托契约之原意违背也。

据华特君之意,因工部局所设立之儿童公园占地太小,不能为无限制之开放。此种忧虑亦为一种偏狭之见解。试观租界内之道路因狭隘而不适宜于现今之需要者甚多,然则此狭隘之道路果将专供一部分人民之享用耶?且所谓时疫之灾,不幸已屡发生于上海矣,亦从未闻工部局为卫生计,以任何狭隘之道路不准一种似有传染病之人民经过为需要也。

其实本委员会所议之问题,解决之道初无甚难之处,盖其难处并不在公园拥挤之可虑,而实在一部分人民对于公园设备之原旨或有误解,或此种人民不愿以对于公路之办法用诸公园而已。总之,鄙人深愿公园委员会诸君对于租界内中外人民之畛域成见,应即消弭净尽。因此种畛域成见不特非公众舆论所不许,抑且与《洋泾浜章程》之规定有违反也。故凡反对消减此种障碍之理由,均属诡辩之词,殊无讨论之价值也。

一九二七年二月十日。开放公园华人委员会会员冯炳南。

鄙人等对于上文之说帖,均表同意,爰特签名于下:吴蕴斋、刘鸿生。

▲冯炳南致工部局部总董函

径启者:

所有贵局于本月十三日二时纳税人年会时拟提出之“极司非路、靶子场、黄浦滩公园,以及昆山花园、白利南路休息场一律开放,准予中外人民公同享用”之建议,近日外国报纸中反对此事之论调甚嚣尘上。鄙人为公共租界居民一份子,亦为协议开放公园之中国委员之一,对于此项反对论调谊难缄默。

鄙人前已就公园开放问题拟具意见书一通,送陈贵局总办爱德华君。除该意见书内已述者外,兹再将应开放之理由添具如左:(一)《洋泾浜章程》第六条条文之末段,即使谓系专指租界外之公园而言,然该条之前段有“以前归划公用之地仍应归公用”等语,则公园亦当在此例,绝无疑义。且以词意推论,第六条章程施行前所辟之公园,自应归一般公众共用也;(二)《洋泾浜章程》第六条中,又载明以后取得之新地产,亦应划归同样之功用;(三)贵局以前根据《洋泾浜章程》第六条末段之规定,而拒绝华人入租界外之公园游戏,此种举措实与该条条文抵触,自属非法;(四)依照《洋泾浜章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所有市政公款得以工部局意旨之伸缩,并根据通过之预算表而支用之。此等公园既系工部局以公款而设备,如竟保留该公园为供租界内西人之享用,则岂非与该条之条文违背乎?自属不合;(五)贵局对于公款之支配虽有伸缩之权,但究不能违背公用之本旨;(六)贵局以公款设备公园专供西人之享用,即是违背公用之本旨。

又“一般”字样之解释,鄙人前陈之意见书内早已说明。倘当时立法人之原意对于“一般”两字系仅指西人而言,则“一般”两字之系属人必须加添形容词。且照普通人解释“一般”之字样,当然不认谓系指社会中之一部分,而系指全体也。

鄙人现所希望者,贵局于提出该议案时必应主意(编注:原文如此,应为“注意”)鄙人之意见书及本函之理由。倘纳税人年会依据:(一)《洋泾浜章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鄙人与吴、刘二君主张之理由;(三)贵局公园委员会一致通过之议案,而仍不能将此项议案通过者,则纳税人会议之用意,亦无非欲继续剥夺华人固有之权利而已,岂吾人之所愿闻哉!

此致工部局董事长。冯炳南启。

(《申报》民国16年,即公元1927年4月13日15版)



上一页:工部局总董复冯炳南函--为开放公园问题
下一页:西报载工部局议案之修正

2000-2004 © Copyright By www.shton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主办

E-mail:web@shto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