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高级检索  帮助
 上海概况  大事回眸  申江新潮  浦东开发  世博园地  长三角联动
 上海之最  名镇名街  名胜古迹  漫步申城  人物述林  海上剪影
专业志 >> 上海园林志 >> 附录 >> 一、园林重要文件、法规选录 >>


关于收缴绿地补偿费实施办法

       

1995年10月30日)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确保本市绿化指标的完成,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均应严格执行。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的绿地比例进行规划建设的,经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应按其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由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建设单位取得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审核证明和绿地补偿费缴讫凭证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凡属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办理绿地补偿费的缴纳手续。

凡属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县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办理绿地补偿费的缴纳手续。

三、绿地补偿费收取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及所处地区绿地的价值计算。容积率在1.8以内(含1.8)的,绿地补偿费按附件一、附件二的基价标准收取。容积率超过1.8的,超过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所处地段基价+(实际容积率-1.8)×所处地段基价×50%。

四、对未按规定办理绿地补偿费缴纳手续的,除责成补办手续外,并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收取绿地补偿费,应统一开具由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所收取的绿地补偿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尚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补办绿地补偿缴纳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园林管理局

(注:上海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29日公布)



上一页: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

2000-2004 © Copyright By www.shton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主办

E-mail:web@shto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