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8月15日)
各区(县)、委办、各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发(1988)20号文转发的《上海市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征收和使用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凡既不能在本单位范围内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不承担社会绿化任务的单位,应按男六十岁以下、女五十五岁以下的在册人数(学生除外),按每年每人植树三棵、每棵以二元计算,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郊县农民按市农委(87)153号文《关于落实农村劳动积累制度的通知》中有关规定,要将劳动积累用于义务植树。
二、各单位必须在每年的十二月底以前,将本单位有义务植树任务的适龄职工人数,以及适龄职工义务参加本单位的庭园绿化和养护的劳动记录,(包括:义务承担社会绿化任务的记录或义务植树相应劳动量折算的记录)向所在街道、乡(镇)绿化委员会报送统计表。
三、各单位报送的义务植树统计表,由街道、乡(镇)绿化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报经上级区、县绿化委员会批准后,作为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的依据。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的计算方法:根据批准后的职工人数折算成为应参加义务植树的劳动工日〔A〕(每年每人义务植树三棵,义务植树一棵相当于完成一个义务植树劳动工日)减去本单位适龄职工义务参加本单位庭园绿化和养护的劳动工日〔B〕后所得的差额数,再折算成绿化费予征收(植树一棵相当于完成一个劳动工日)〔应征收的义务植树绿化费计算公式为:(A-B)×2元〕。被征收的单位应按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单位,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各单位缴纳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可在单位的事业费或管理费内列支。
四、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工作,由各街道、乡(镇)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未成立绿化委员会的街道、乡(镇)由各区、县园林、林业主管部门征收,并出具上海市绿化委员会义务植树绿化费统一收据为凭证。
五、征收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均应上缴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征收单位不得自行截留或坐支,经审核后,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将其中的百分之十上交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百分之二十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留用;百分之七十返回给街道、乡(镇)绿化委员会使用。
六、征收的义务植树绿化费,按照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原则掌握使用。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使用的部分,主要用于绿化宣传,也可安排绿化苗木,养护管理等费用和对绿化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等开支。由街道、乡(镇)绿化委员会使用的部分,其中,百分之九十要用于绿化苗木,养护管理和绿化宣传的费用支出。各级表彰均要以精神鼓励为主,不要层层发奖。
七、各街道、乡(镇)绿化委员会应本着合理安排,统筹平衡的原则,在年初编制义务植树绿化费使用计划,报经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同意后方能使用。区、县绿化委员会应将本地区的义务植树绿化费使用计划一并汇总上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也应在年初编制区、县使用部分的计划报经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方能使用。区、县财政局应负责对本地区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的使用情况实行财务监督。上级绿化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有权统筹安排调剂使用义务植树绿化费。
八、各街道、乡(镇)绿化委员会应按季(于季末后五日内)编制《上海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支财务统计表》(见附表)上报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并同时将征收到的义务植树绿化费一并上交。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按季(于季末后十五日内)汇总本地区的《上海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支财务统计表》上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要将征收到的义务植树绿化费中应上交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部分一并上交。并将本地区使用的义务植树绿化费解交同级财政专户存储。征收到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应及时上交,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自行截留和坐支。
九、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起实施。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