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4月13日)
为了进一步发动群众参加义务植树活动,促进城乡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部队。
二、对既不能在本单位范围内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不承担社会绿化任务的单位,应按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的在册人数(学生除外)、每年每人植树3棵、每棵2元计,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三、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工作,由各街道、乡(镇)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未成立绿化委员会的街道、乡(镇),由各区、县园林、林业主管部门征收。征收单位每年按统计报表数,报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征收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先上缴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留用;70%返回给街道、乡(镇)绿化委员会使用。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可作统筹安排,调剂使用。
五、各单位缴纳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可在单位的事业费或管理费内列支。
六、征收的义务植树绿化费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绿化苗木、养护管理及绿化宣传、奖励等所需费用。使用义务植树绿化费应编制计划报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审批。
七、关于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有关财务制度和具体手续,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园林局另行发文。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