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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管理行道树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1951年4月30日公布)

第一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为管理全市行道树起见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行道树之栽植及经常养护由工务局园场管理处负责管理之。

第三条 市民对于市内所植行道树木皆有保护之责。如发现行道树遭受他人损害时,应加以劝导制止。如无法制止时应向就近公安人员报告。

第四条 凡遇左列行为,应由公安人员负责劝导制止。必要时,并得由公安局酌予处分:

1.摇动树干,攀登树身;

2.在树上钉挂、或倚放物品、栓系牲畜、或粘贴刻划涂写;

3.损坏树木之树桩、绳索等保护物;

4.在树下挖掘泥土,倾倒垃圾、热水、污水、或发烟发热之物品;

5.采取树叶、果实、剥裂树皮或摧折树枝;

6.搭盖凉棚时遮盖树冠;

7.车辆或重物冲撞树身;

8.其他有损害行道树行为者。

第五条 凡是犯有第四条之各项行为而使行道树遭受损伤时,应负赔偿责任。故意损坏者,除照章赔偿外,并得由公安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行道树受风雨侵损或其他原因而倾倒时,当地市民应先妥为看管,并即报告就近公安分局或工务局园场管理处处理。

第七条 凡市民或公用事业管理人员于发现行道树新树梢妨碍电线、房屋或遮蔽交通灯,须加修除时,应通知工务局园场管理处办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八条 凡因实际需要须将行道树迁移者,应事先向工务局园场管理处申请同意后,派工办理移植,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九条 郊区行道树之种植及养护,由工务局园场管理处会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办理之。

第十条 本办法则公布之日施行。

附:行道树赔偿费率表

杆围

赔偿金额

备考

一五公分以下

五○.○○○元

(一)上列费率概以人民币计算取。

(二)杆围系指树杆离地三○公之处树株周径之长度。

一六~三○公分

一五○.○○○元

三一~四五公分

三○○.○○○元

四六~六○公分

四○○.○○○元

六一~七五公分

五○○.○○○元

七六~九○公分

六○○.○○○元

九一~一○五公分

七○○.○○○元

一○六~二○公分

八○○.○○○元

一二一~一三五公分

九○○.○○○元

一三六公分以上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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