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1951年4月30日公布)
第一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为管理全市行道树起见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行道树之栽植及经常养护由工务局园场管理处负责管理之。
第三条 市民对于市内所植行道树木皆有保护之责。如发现行道树遭受他人损害时,应加以劝导制止。如无法制止时应向就近公安人员报告。
第四条 凡遇左列行为,应由公安人员负责劝导制止。必要时,并得由公安局酌予处分:
1.摇动树干,攀登树身;
2.在树上钉挂、或倚放物品、栓系牲畜、或粘贴刻划涂写;
3.损坏树木之树桩、绳索等保护物;
4.在树下挖掘泥土,倾倒垃圾、热水、污水、或发烟发热之物品;
5.采取树叶、果实、剥裂树皮或摧折树枝;
6.搭盖凉棚时遮盖树冠;
7.车辆或重物冲撞树身;
8.其他有损害行道树行为者。
第五条 凡是犯有第四条之各项行为而使行道树遭受损伤时,应负赔偿责任。故意损坏者,除照章赔偿外,并得由公安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行道树受风雨侵损或其他原因而倾倒时,当地市民应先妥为看管,并即报告就近公安分局或工务局园场管理处处理。
第七条 凡市民或公用事业管理人员于发现行道树新树梢妨碍电线、房屋或遮蔽交通灯,须加修除时,应通知工务局园场管理处办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八条 凡因实际需要须将行道树迁移者,应事先向工务局园场管理处申请同意后,派工办理移植,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九条 郊区行道树之种植及养护,由工务局园场管理处会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办理之。
第十条 本办法则公布之日施行。
附:行道树赔偿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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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围 |
赔偿金额 |
备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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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公分以下 |
五○.○○○元 |
(一)上列费率概以人民币计算取。
(二)杆围系指树杆离地三○公之处树株周径之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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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三○公分 |
一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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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四五公分 |
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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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六○公分 |
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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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七五公分 |
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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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六~九○公分 |
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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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一○五公分 |
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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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二○公分 |
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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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一~一三五公分 |
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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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六公分以上 |
一.○○○.○○○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