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35年)
一、上海市工务局为统一管理全市公园起见,特订定本通则。
二、全市公园分类如左:
甲、普通公园。
乙、儿童公园。专为十六岁以下或身长一公尺二十五公分以下之儿童而设。
三、全市公园每日开放时间,除因特殊情形由本局另行规定外,通常规定如左:
(甲)普通公园:
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上午六时至下午十时;
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六时至下午八时;
十二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七时至下午六时。
(乙)儿童公园:
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上午六时至下午八时;
十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七时至下午六时。
四、全市公园之游览规定如左:
(一)普通公园除特定免费及由成人携带之儿童得免费外,一概凭门票入园。(二)儿童公园一概免费。除携带儿童之成人外,其他成人一概不得入内。
五、门票分常年门票及临时票两种,在各公园售票处出售,其票价另定之。
六、凡公私机关、学校、团体人数在二十人以上者,除星期日及例假日外,得向本局园场管理处申请填发免费入园证,于指定日期地点入园游览。
七、普通公园内特辟之儿童游戏场及儿童公园内设置之儿童游戏器具,成人不得使用。
八、除孩车及残废人坐车外,其他各种车辆以及牲畜一概不得入园。
九、公园内设置之茶室摄影室得招商承办,其办法另定之。
十、凡有左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得拒绝入园:
(一)酒醉者;(二)患病者;(三)神经病者;(四)衣冠不整者;(五)携带各种武器者。
十一、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入园:
(一)践踏花坛或草地者;(二)攀登花木者;(三)任意搬动或践踏躺卧椅凳者;(四)向游人乞讨者;(五)赤身裸体者;(六)高声吵闹者;(七)故意戏弄或激怒水陆动物者;(八)在池内洗澡者;(九)未经管理人员之许可或主管机关之核准,在园内集会演说或举行团体操演者;(十)未经管理人员之许可在园内开唱无线电收音机、留声机或奏弄其他乐器者。
十二、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而不受劝告者,管理人员得没收其携带物品,并令其出园:
(一)在园内出售物品者;(二)非运动场所任意打踢毽子或玩弄各种球类者;(三)玩弄弓箭或弹弓者;(四)放风筝纸鸢或模型飞机者;(五)穿溜冰鞋任意行走者;(六)在池内钓鱼者。
十三、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管理人员得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修复或予以处罚后令其出园:
(一)随地吐痰到处便溺者;(二)任意抛弃果皮纸屑者;(三)污损椅凳或其他设备者;(四)攀折花木者;(五)攀越墙头或折损篱笆者;(六)捉捕蟋蟀青蛙蝌蚪或其他虫类者。
十四、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管理人员得令园巡押送就近警察局予以法办:
(一)不遵劝告出言侮辱者;(二)斗殴相打者;(三)聚众滋事者;(四)有扒窃行为者;(五)有伤风化行为者;(六)有其他不道德行为者。
十五、凡在园内因违犯规章,以致遭受任何伤害时,管理人员除设法予以紧急救护外,不负其他责任。于事态处理后,仍须依照本通则办理。
十六、本通则自呈准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