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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务局公园商业茶室及摄影室管理规则

       

(民国34年12月1日)

一、上海工务局为管理本市公园商业茶室及摄影室起见,特订定本规则行之。

二、凡各公园内有茶室及摄影室之设备者,得由本局招商承办。

三、凡茶室或摄影室招商承办规定手续如左。

1.每年度终了前由本局登报招标。

2.承包期限自每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3.愿意承包者于见报后,向本局缴费领取标单。

4.标单填就密封后随同保证金于规定日期前向本局办理招标手续,所缴保证金于开标落选后凭收据领还。

5.开标时,各投标人得到场参观并以最高价格为得标人,惟最高价尚不及本局规定最低价格时得全部宣布无效,重新招标。

6.得标人于接得本局通知后于三日内来局签订合约并随缴承包金,逾期即予取消得标权,由第二得标人续订合约,除将所缴得保证金充作罚款外,其所有差额并应由第一得标人负责赔偿。

四、承包商在承办期内须绝对遵守各公园管理规则及营业法令,并须按照市价营业,如有违章抬价等情事一经查实得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或勒令停业,所缴承包金概不退还。

五、承包商不得将承包权或一部转让或分租他人营业。

六、承包范围权限于房屋租借及营业权其他各种设备,水电费及各项捐款等概由承包商自行负担。

七、承包商使用园内房屋设备如有毁损情事,除处罚外须负责修复。

八、本办法自呈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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