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6年)
第一条 市民来园游览参观者,概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本园开放时间,通常为每日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六时。惟得依时令延长或缩短之例,假日之翌日停止开放。
第三条 市民来园游览,须凭门券。门券分普通、常年两种,其价格如左。
一、普通券 每张铜元六枚(儿童在标准长度以下者减半)。
二、常年券 每张国币一元。
第四条 各学校学生团体参观,由学校正式备函接洽,并由教师领导者,免购门券。
第五条 各团体机关特派参观人员,由各该团体机关备函接洽,经本园认可者,免购门券。
第六条 游览参观者尊重公德,不得有左列情事。
一、侮弄或捕捉动物;二、攀折花草树木;三、移动或污损公物。
如加害动物,折攀花木,以致死伤损坏公物不能应用者,本园除责令照价赔偿外,得视情节之轻重予以相当惩处。
第七条 游览参观者发现有人违反前条情事,报告本园,经查明属实者,酌赠门券,以示提倡爱护公物之意。
第八条 游览参观者如有妨碍公共秩序,任意喧闹、跑跳、涕唾、便溺或不正当之言语行动,经劝告不听者,得令其离园。
第九条 凡衣服不洁,裸体跣足以及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有妨公共卫生者,不得入园,已入园事后发觉者,得令其离园。
第十条 游览参观者不得携牲畜、车辆及其他笨重物件。
第十一条 游览参观者如有问讯,得请求本园职员解答。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者如有意见,得用书面投入意见箱,以供采择。
第十三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订之。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